(作者单位: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学院)
作为当今全球企业发展的时代潮流,企业社会责任日益得到各方关注,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对企业角色的基本要求,企业的定位已日渐从单一的追求经营利润发展到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公民。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骨干力量,集中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其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到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一特殊的性质和社会地位决定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国有企业的使命和责任,也是全社会对国有企业的广泛期望和要求。
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议题深入发展之际,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与公众期望值、取得的成绩与公众认可程度、信息披露方式和有效性与公众获取渠道和实用性等方面却并不对称,一些国有企业利用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部分存在的管理腐败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安全生产和环境破坏等问题让越来越多的国企陷入到社会责任的危机事件之中。为什么一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较好而一些却忽视社会责任?为什么一些社会责任目标容易得到企业组织认可而其他目标却难以落地?是什么原因使企业行为开始对社会负责,在什么情况下企业才会采取对社会负责任的行为?
内在利益驱动
国外学者在一项研究中指出,在回顾了1972年至2002年的文献后,可以发现,只有15%的文献(22项研究)将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看作一个因变量,更多的学术讨论只是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作用而且集中于对公司财务绩效的影响,却忽视了可能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各种因素。通过构建企业社会责任的复杂多维度衡量方法,韦德克和格雷夫斯通过回归分析发现,企业财务绩效的改善与企业的社会责任改进有着高度正相关关系。实际上,这些分析代表了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因素研究的大多数,即将对企业社会责任决定性因素的研究放在对企业财务绩效各方面作用的分析上,而对其他因素关注较少。需要指出的是,现代企业是否很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具体推动因素可能复杂多样。诺西亚和提格纳的一项研究则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讨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动机,他们认为企业在决策社会责任活动时是多种因素构成的,包括财务的、实践的、管理的、技术的、经济的、竞争的、企业的、组织的、社会的、个人的、伦理的,等等。本文根据学术研究的基本观点,从“内生——外在”的维度,将之分为“内在利益驱动”和“外部制度推动”两个方面加以研究。
从内在战略利益需求的角度分析企业为什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义务,如伍德和琼斯所言,“改良的自利可以为公司社会责任提供最终的理由”。不少企业在制定和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决策时通常需要考虑的是,这些行为能够为怎样满足企业的战略利益需要,“战略性的企业社会责任,又称战略性慈善事业,意味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为了实现自身经营利润目标和保持竞争优势——慈善行为不仅有利于企业也有利于社会。从另一方面看,由于市场因素为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提供了经济激励,因此企业从实现长期目标来看可能是利润丰厚的。”诺瓦克根据案例分析指出,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首先,常态化的与股东、客户、雇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沟通交流,有助于增加这些群体对企业的信任和理解;其次,在公司内部宣传服务社区和尊重雇员的文化,有利于调动大家的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进而促进高业绩的达成;第三,通过对外宣传企业的社会责任形象,对一些如性、宗教、种族、暴力等问题的回避,有助于提高企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一个企业不能妥善解决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问题,就有可能遭受严重的后果。哈斯塔德在一篇研究风险管理、实物期权(real options)和企业社会责任关系的文章中认为,可以将社会责任视作公司实物期权资本之一,在危机管理中是一种战略性的资本优势。对于企业和环境之间关系的内在不确定性和动态互动问题,如果企业能够以积极姿态作出响应,可以显著提高企业的组织能力,而这种能力又可以有效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波特和克莱默在《哈佛商业评论》中的一篇文章指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义务可以强化自身的竞争力,开展社会性的慈善活动实际上是一种策略性的行为,可以有效加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世界可持续发展企业委员会在2005年的报告中也明确指出,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在中国市场追求利润增长的同时必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和促进社会公平的责任,以便能够实现在华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义务,从内在战略利益驱动的角度看,还与企业管理层对社会责任价值观的认可高度相关,管理者决策战略是否重视社会责任价值,对企业履行的表现有着直接影响。海明威和麦克雷根就认为,在私有企业中,纯粹的商业动机不是企业决策的唯一驱动力,要想使企业正式接受并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必须把企业社会责任与管理者个人的价值观联系起来,因为几乎所有的企业社会责任活动都反映了管理者个人的价值观。斯特迪维特和金特使用67家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资料和对上述企业130位管理人员的问卷调查数据,验证了企业高级管理层人员的社会责任态度和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表现的关系。他们的研究发现,在企业与社会问题的处理上持更加开放态度的管理人员,倾向于倡导和推动企业及其员工积极履行对社区负责人的行为;与之对应,对这些问题持保守和回避态度的管理者,比较倾向的是抵制社会期望带来的压力,被动或者不愿意对社会需求作出积极响应。吉尔和莱恩巴克的研究认为,上世纪80年代,香港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名声很差,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企业管理者“唯利是图”观念非常浓厚,对非营利性行为不倡导甚至排斥,急功近利地追求经营业绩增长,缺乏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前文提到的伍德和琼斯的研究也认为,企业高管人员的责任承诺,可以更好地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行为,并有更好的表现。后来的一批学者对此进行了实证检验,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推动社会责任行为时通过两种方式对外部期望作出回应,第一种,他们称作“组织一体化”的方式,也就是说当组织面临社会环境压力时,整个企业会在内部建立系统的社会责任规章并全面实行;第二种,他们称作“简单分离的方式”,也就是当出现上述需求时,公司内部只是个别部门或以零散的活动作出回应,并没有企业组织层面的一揽子式的处理解决对策。
外部制度推动
跳出一国的研究视野,一些研究人员对不同国家背景下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进行了比较,麦格南和拉尔斯从法国、荷兰、英国和美国各选取100家企业,分析他们对履行社会责任的披露情况,发现这四个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承诺存在系统性的差异,这主要是因为不同国家在政治、文化和其他制度安排上对企业行为造成的影响。
最新的这方面研究中,坎贝尔作出了系统化的理论贡献。他提出的核心问题是:为什么有些企业会采取对社会负责的行为,而有些企业却不会呢?对于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的企业,他们的行为单纯是出于自愿吗?作者从经济条件入手,首先关注企业财务条件和竞争状况对公司社会责任行为的约束:当企业财务绩效相对较差,或者当企业长期处于不健康的经济环境中,企业行为不太可能对社会负责;如果竞争过多或过少,企业都将采取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随后,作者详细分析了制度环境中的六种逻辑,研究了制度条件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的影响:第一,如果存在强有力且执行良好的国家法规确保企业行为对社会负责,尤其是当这些法律法规是基于企业、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谈判而制定的时候,企业将更有可能履行对社会负责任的行为;第二,如果存在一个组织完善且运行高效的行业自我监管体系以推动企业对社会负责,尤其是该体系是基于国家干预或广泛的行业危机而产生的,并且国家支持这种形式的行业管理,那么,企业更有可能采取对社会负责的行为;第三,如果存在非政府组织、社会活动组织、机构投资者和新闻组织等民间独立机构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督,并在必要的时候敦促企业采取某些改变的行为,企业也将更有可能对社会负责;第四,在教育方面,如果重要的商业出版物、商学院课程以及企业管理者参与的其他教育场所已经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作出了规范性要求,而且企业也是在这种环境下运行,那么企业行为将更有可能对社会负责;第五,如果企业参与贸易或雇主协会,而且这些组织的目的在于支持对社会负责的行为,企业也将更加倾向于履行对社会负责的行为;第六,如果多种利益相关者如工会、雇员、社区团体、投资者或其他成员与企业进行制度化的对话,那么企业也会采取对社会负责的行为。
国内学者在这方面也有相应的理论对话。刘力纬论述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外在制度”变迁过程,并对不同时期出现的生产守则的约束力进行了解析。他强调新制度主义的“制度决定和引导作用”。从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全面剖析了跨国公司、政府、非政府组织、工会、消费者、企业决策者和经营者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约束机制和约束力。何伟强、王静研究了我国社会出于转型时期企业社会责任的运行机制,详细分析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外部促动因素,认为在制度环境中,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表现与政治行为高度相关,法律规范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强大动力,行业协会等经济组织的约束、社会监督生产的信誉约束都是重要的影响力量。朱文忠在分析企业行为的制度推动力时认为,政府关于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法律规范和行政处罚等强制措施,新闻媒体的全面监督,以及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都是影响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制度安排。
文章来源:和讯网
详见:http://opinion.hexun.com/2016-07-14/1849194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