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我们看着一个个演艺界、知识界、金融界的知名人士陷入离婚纷争,并牵扯出当事人婚前婚后的一系列协议。于是,我看到一些我很聪明也很善良的朋友开始以舒缓理性的态度说:签就签吧,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婚姻早就应该步入科学化、合同化的时代了。
我非常理解我的朋友们在说这话的时候对于新闻当事人和这个社会的善意、体谅和祝福。对于这些事情本身,我也希望大家以更多的善意、体谅和祝福看待。只不过,从学理的角度,我觉得这个和我之前讲过的关于师徒制的故事不一样。婚姻,作为一项人类社会制度,它从来不是一本合同,而是一项产权。
在经济学理论上,与合同,或者说完全合同对应,产权又叫做“不完全合同”。对不完全合同的研究开始于哈佛大学哈特教授、宾夕法尼亚大学格罗斯曼教授和爱丁堡大学莫尔教授的一系列文章(Grossman and Hart, 1986, 1988, Hart and Moore, 1998, 1999)。这些文章的核心观点就是:在一些时候人们对于一件事并不会签订一个复杂的合同,涵盖所有情况下,双方应该干什么;而是简单地指定,当情况发生的时候,谁是说了算的人。这种说了算的权力,叫做“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 right),或者说产权。
在现实中,人们无法签订完全合同的原因很多:比如很多合作关系接下来会发生的进展是事先无法预料的,或者有些行动是无法被外人观察或无法验证的,因此就算写进合同,法院也无法给出判决。不完全合同理论的最主要结论就是产权是投入和努力的动力,得到产权的人会有更高的投入积极性;而失去产权的人会有比较低的投入积极性。
关于产权的一个经典例子当属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文章中的火电厂和煤矿的例子:假设煤炭的杂质会降低发电效率,并伤害机器,但杂质有实在太多种,无法在事先合同里一一详尽规定,那就只能靠产权决定。假如火电厂购并了煤矿,在生产中发现杂质是哪种时,火电厂就可以命令煤矿以特定方式洗媒;如果煤矿并购了火电厂,那么煤矿就可以命令火电厂改装机器,增加除尘过滤装置。而如果两者独立经营,双方就只能首先选择自己最便宜的生产方式,然后通过谈判决定如何改进,并分配改进后的收益回报。
当然,在前两种存在购并和一体化的情况下,火电厂和煤矿也不是无法谈判。只不过谈判过程的数学模型稍有些复杂,这里略过。我们只讲结论:不完全合同的核心思想就是,假设存在关系的双方既要做只存在于这个关系里的行动决定(如洗煤,装过滤装置),也要付出一些只对于这个关系有意义的投入(比如在两个厂子之间修一条路),那么拥有产权,或者说控制权的一方因为对于决定有更多的发言权,所以就有更大的动力对这段关系投入更多,反之,失去控制的一方由于失去了发言权,所以通常会有更少的投入积极性。
那么,以产权理论的角度,婚姻是什么呢?我认为,婚姻就是双方“互有产权”的一种人与人的特殊关系。它在平等的基础上规定了其中一方不能没有另一方的允许而做一些事(比如那些令无数贵圈很乱的事)。婚姻合同符合不完全合同的所有特征:婚姻生活的进展可能实在有太多的可能,正如“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婚姻生活中的行动大多数既不能被外人观察,也不能被外人验证,正如“清官难断家务事”且“家丑不可外扬”。但总体来说,正是因为婚姻的这些特性,所以一份模糊的“无论贫穷还是富有,无论健康还是疾病”的产权才给了人向前看、向前张望和手拉手向前走的勇气和决心。事实上,我和复旦大学王永钦教授的最近一项合作研究就想证明:有时候,人们不签完全合同不是因为不能签,而是当有一些微妙的东西如信心在起作用的时候,人们可能在能签完全合同的情况下也选择应用产权!
写到这里,作为一篇不想让人看了睡觉的科普文,想必应该结束了。总的来说,我同意在现代社会,法律和社会应该给予人们签订各种婚姻合同的自由,并对这种主张的倡议者的善意致以最崇高的敬意。但同时,即使作为一个教导别人锱铢必较的经济学家,我还是觉得对于我和这个社会中为数不少的人来说,当一个人站在婚礼的前台,面对主婚人和满座佳宾,他想做的大概不是念十几页,几十万字的婚前协定,而是只说出那简单的三个字:“我愿意”。
或者著名电影《大话西游》里那句不朽的,三个字加二十二个字的台词。
文章来源:财新网;原文链接:http://opinion.caixin.com/2016-10-10/1009952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