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金融科技发展历程与版图
金融科技(FinTech) 一词虽然最近几年才成为全球投资人和创业者的热门语汇,但金融与科技相互融合、共同提升金融效率的进程却始终不变。有学者认为,近年来的金融科技大发展实际上是“科技金融3.0”。此前,1866-1986年是科技金融1.0时代,以电报电话为代表的技术促进了金融全球化;1987-2008年是2.0时代,电子化计算机技术被金融机构广泛应用,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大幅提高;2009年至今是科技金融3.0时代,以移动信息技术与金融服务的联姻为标志 。
按照金融理事会(FSB)的最新定义,金融科技FinTech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响 。金融科技创新范围较广,既可以是前端产品,也可以是后台技术,一系列的创新已经对银行、保险、支付等领域的核心功能形成了竞争。
从业务领域看,目前,对金融市场影响较大的金融科技领域主要包括四个类别:一是支付清算,电子货币以及区块链技术都可归入这一功能类别;二是直接或间接融资,P2P、众筹即属于这一类别;三是市场基础设施,包括大数据、云计算、电子身份认证、电子聚合器(E-Aggregators)、智慧合同(Smart Contracts)等;第四类是投资管理功能类别,包括机器人投资顾问、固息收益市场的电子自动交易等。
事实上,以上对大多数业务领域的发展规模,我们并没有准确数据,这也是当前全球金融监管者对金融科技的系统性影响进行评估的首要挑战。仅有部分国家的P2P、众筹和支付市场有一些不完全统计数据。P2P市场近年来发展迅猛,但在美国、英国和中国之外的地区规模还非常小。2014年,美国P2P的累计交易量为120亿美元,英国2015年的交易量为27亿英镑,中国的数字各位都比较清楚,P2P网贷累计交易量在2015年接近万亿人民币,同比增幅近三倍。在众筹方面,市场同样集中在美国、英国和中国三个国家,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中国众筹行业2015年成功筹资114.24亿元,相比2014年增长逾四倍。在支付领域,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是全球最大的线上支付通道,2015年的支付金额是美国最大支付平台PayPal的三倍。
从地域分布看,目前已经形成了若干个区域性金融科技中心和专项金融科技中心。根据英国财政部委托安永开展的对全球金融科技行业的评估 ,如果从市场规模、投资金额、从业人员和政策环境四个角度考虑,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的数据显示,英国、美国加州、美国纽约、新加坡、德国、澳大利亚和中国香港已经成为全球七大金融科技中心。此处的市场规模采用了收入数据而非业务量的规模数据,其中英国金融科技业在上述一年间的收入位列首位,约为66亿英镑 ,新加坡和香港的收入规模较小,均在6亿英镑左右。此外,全球范围内也涌现了一批专项金融科技中心,如以色列的网络安全业、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地区的电子支付业、马耳他和英属马恩岛(Isle of Man)的电子货币,以及爱沙尼亚的金融身份识别等。该评估也认为,中国金融科技业的发展则具有最不可估量的未来。
全球金融科技(FinTech)的监管演进与现状
与近年来金融科技加速发展的进程同步,对这一波金融科技的监管也呈现分布演进的动态过程,到目前为止总体而言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阶段一:各国监管措施各异,但总体原则趋同。
由于各项金融科技的创新性和成熟度不同,目前各国主要考虑并实施的是对于融资类金融科技和电子货币的监管,即对P2P、众筹和电子货币的监管。在其他金融科技类别中,各国对支付的监管规则已相对成熟,而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及其影响还处于探索阶段。
就P2P和众筹而言,美国按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决定适用的法律及监管机构,P2P被视为证券业务,和众筹一道纳入证券市场的行为监管框架;欧盟和英国对众筹和P2P等业务都制定了相应法规,明确相关机构的定义和监管规定,主要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监管。相对美国,欧盟和英国更强调对经营主体的微观审慎监管,比如,英国对P2P网贷和众筹等都明确了最低资本水平等审慎监管指标要求,并要求投资类众筹要加入英国金融服务补偿计划,类似商业银行的金融安全网设计;法国将P2P借贷业务视同银行业务,适用银行监管。
在电子货币方面,美国对电子货币的监管采取宽松的监管模式,奉行的监管原则是将消费者权益放在第一位,只有在情况紧急时才会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避免过多管制和过早介入。欧盟和英国则侧重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进行监管,欧盟发布了《电子货币指引》和《支付服务指引》,将电子货币发行机构作为支付服务商的一种类型,统一纳入支付服务的监管体系,英国也是针对发行机构发布了《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监管规范》。
尽管各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形式各异,但一些普遍遵守的原则清晰可见。一是坚持监管一致性原则(Consistency),防止监管套利。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基本上沿用现有法律框架,只要从事相同的金融业务,就接受同样的监管,从而既维护了公平竞争,也确保了监管的有效性。
二是秉承渐进适度原则(Progressiveness),在防风险和鼓励创新中寻求平衡。一方面,欧美等发达国家与地区对金融科技的监管都经历了一个从观察到行动,并动态调整的过程。美国对众筹的监管,英国对P2P的监管,都经历了若干次调整,且近期仍将继续评估并视情调整。
另一方面,多个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当局都推出了创新中心(innovation hub)或金融科技接洽点,如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新加坡货币当局、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署、香港证监会和香港金管局、日本金融厅等。各当局的具体安排不一,但总体上都是为金融科技业理解当前监管体制,监管当局追踪金融科技发展提供便利。
以目前金融科技监管相对领先的英国为例,2016年5月9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已正式启动“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项目,该项目将在限定的范围内,简化市场准入标准和流程,在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金融科技创新企业或业务的快速落地运营,并根据其在“监管沙盒”内的测试情况准予推广。
在美国,货币监理署OCC作为银行业监管部门,也于2016年3月发布了题为“支持负责任的创新”的报告 ,报告显示,OCC已组建了一个跨部门跨专业的小组,正在研究建立应对金融科技的全面框架,旨在通过多形式的合作互动,强化OCC对金融科技创新趋势的识别与理解,培育创新文化,建立创新的监管机制。
三是突出市场自律原则(Market Discipline),如英国在2014年出台P2P监管法规之前,P2P金融协会在规范成员的经营方面,就设立了较严格的条件,在市场健康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美国,5月9日, P2P网贷行业标杆Lending Club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Renaud Laplanche宣布辞职,原因是该公司将2200万美金的近优质贷款出售给了一个单一投资者。这违反了公司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借款人、投资人、监管者、股东和员工间保持最高程度的信任。虽然2200万美元的财务影响很小,但违反公司操作以及在调查时没能完全披露是不能接受的。因此董事会决定让CEO辞去其职务。此事不仅在美国,在全球金融科技业都引起了高度关注,其中对Lending Club以及整个P2P行业的商业和风控模式的质疑值得研究,同时该事件所透露出的美国在公司治理、行业自律和社会诚信方面的低容忍度,也值得我们深刻反思。Lending Club作为曾经的行业标杆,其走过的成功历程与当前深陷的窘境,对于各国金融科技业的法治与监管、自律与他律,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四是注重消费者保护(Consumer Protection),信息披露、恰当销售,以及加入存保等金融安全网的制度安排,都是各国重点关注的部分。
总体而言,这一阶段主要是各国以及国际行业监管组织更多从微观审慎角度和行为监管角度出发,评估金融科技对本国或本行业的影响,尚未有更高层级的国际组织从全球金融稳定角度审视这一波的金融科技。
阶段二:国际协作正式启动,金融稳定成为重要考量。
2016年3月16日,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在日本召开第16届全会,首次正式讨论了金融科技的系统性风险与全球监管问题,这标志着金融科技的监管告别了各国各行业单打独斗的局面,正式迈入全球协调协作的新阶段,同时,金融稳定成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此次FSB全会审议了题为“金融科技的全景描绘与分析框架”的报告,初步评估了各主要类别金融科技的微观和宏观影响,认为从金融稳定角度出发,的确有一些潜在的监管关注,需要各国监管者之间协调一致共同应对。因此,FSB要求各监管当局一方面积极监测国内金融科技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要与国际组织和制定国际规则的机构在业务监测、风险分析和共同应对等方面展开合作。
下一步,在FSB之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将成立专门的工作组,研究金融技术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支付和市场设施委员会CPMI从2012年开始,就已经在持续关注数字支付和数字货币等金融科技领域的进展及其对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的影响,下一步将成立工作组,并与国际证监会组织合作,研究金融科技对证券和衍生品清算安排的影响;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15年11月发布了《普惠保险业务准则》(Paper on Conduct of Business in Inclusive Insurance);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自2014年和2016年两次发布众筹业发展报告后,下一步将更加全面地评估包括区块链、云技术、机器人投顾等金融科技在证券和资本市场的运用及其影响。
最后,作为金融监管者,我们认为,FSB最新提出的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评估框架,为各国监管当局如何评估蓬勃发展的金融科技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这个框架分为三个步骤:
评估步骤一:背景分析和情况描述。该步骤主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是什么?推出此项产品或业务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具有哪些特征?
评估步骤二:驱动因素分析。该步骤主要解决的问题:创新产品或服务推出的主要驱动因素是什么?是降低成本,优化风险管理,监管因素,技术因素,市场自然演进,新市场的出现,未得到满足的市场需求,宏观经济金融因素,还是其他因素?
评估步骤三:金融稳定评估,分为微观和宏观层面分析。微观层面旨在分析创新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直接影响,包括其对金融机构商业模式、行为方式、风险状况、风险激励机制的影响,在市场层面产生的脆弱性因素,以及相关国际标准的制定情况,其中重要的一点是该创新是否接受监管,监管套利是否是其产生的因素之一,如果是的化,具体又是哪些监管提供了这一套利空间?
其次是宏观层面分析,主要考虑创新活动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包括对市场行业结构、系统性风险、跨市场跨境关联度等方面的影响。例如,这项技术创新是否会带来具有系统性影响力的产品或制度?是否会推动市场走向碎片化或集中化?是否会因此出现垄断性的行业结构?会产生多大的复杂度/透明度、流动性、高杆杠、信用和交易对手风险?对全系统的期限转换,流动性错配和风险转换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对市场结构、市场竞争的影响如何?对危机传导渠道的影响如何?是否改变或形成了网络效应,具有正外部性还是负外部性?是否影响了跨境间相互联系或系统重要性机构间的联系?是否产生了新的系统重要性关联?是否在现有的监管框架内?是否将金融业务转移到了监管范围之外?在宏观层面导致了哪些脆弱性因素?等等。
中国作为G20成员国之一,作为FSB和BCBS成员国,中国金融监管者将按照以上框架,审慎评估相关领域,加强与国际同仁的沟通,完善与金融市场的沟通互动机制,使我国金融科技领域融入和顺应全球规范有序的发展潮流,并形成长远可持续的比较竞争优势。
文章来源:财新网;原文链接:http://opinion.caixin.com/2016-05-17/1009442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