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

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
发布时间:2014-05-30 16:50:30

 

作者简介:徐勇,1955年生,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院长、许昌学院特聘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主要从事基层政治与乡村治理研究,是国内最早将实证研究方法引入政治学研究领域的学者之一,并从社会的角度研究政治发展过程,也是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区自治研究领域的带头人之一。
 
当下中国正处于传统与现代的历史转换之中。在探索现代社会发展道路的过程中,注重传统的“延续性”与注重超越传统的“创新性”同样重要。那些能够对现代社会产生长远影响的本源型传统,构成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是现代社会的历史起点和给定条件。诺贝尔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在为其著作中译本写的序言说:“中国必须在建设其未来的同时不背弃其过去”,并特别引述了一句中国经典名句“与古为新”。[1]中国是有着悠久农业文明传统的东方大国,由此型构了当代中国的一个基本国情———“大国小农”,即由数亿个农户构成的农民大国;并在长期历史进程中形成了特有的“中国特性”,其中包括特有的中国家户传统。这一传统既不同于以西欧为代表的“西方”庄园制传统,也不同于以俄罗斯和印度为代表的“东方”村社制传统。在某些方面,东方传统中的差异甚至大于东西方之间的差异。因此,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比较,才能准确把握具有“中国特性”的本体制度,进而从传统中寻求当今中国农村发展道路的历史脉络和未来走向,建立传统与现代的关联性。本文试图就传统、中国家户传统及农村发展道路进行一些探讨。
一、对传统东方的再认识
自废除人民公社体制以来,我国一直将家庭经营作为农村基本生产经营制度。2013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的“家庭农场”,仍是将家庭作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可以说是中国农村发展的本体性问题。但中国学界对此缺乏深入的讨论。王沪宁在1991年出版的《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中较早注意到了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关联性,但没有正面讨论中国农村社会的本体问题。[2]1990年代后期,张乐天在《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一书中,将村落制度视为中国农村的本体传统。但秦晖认为这是日本学者的看法,更具有日本农村本体制度的特点,并为此发表了《“大共同体本位”与传统中国社会》,将人民公社视为对中国“大共同体本位传统”的强化。[3]在新近关于社会主义新传统的讨论中,也有学者主张将人民公社视为当今中国的新传统。[4]那么,如何认识历史传统,支配中国农村发展并长期发生作用的传统制度究竟是什么呢?
社会的变迁受历史惯性的支配,经过长期社会历史形成并积淀的社会因子会对当今及未来社会的变化及路径产生规制性影响,形成一个社会发展的“底色”或“根基”。当形成“传统”的社会条件仍然存在,“传统”就会继续发生影响。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开放时代》杂志自2006年以来连续数次举办会议讨论社会主义新传统问题。条件下创造。”[5]因此,问题首先在于我们如何认识和理解“传统”。
“传统”实在是一个定义十分模糊和复杂的词语。从社会科学研究来看,它可以从两个方面度量。其一,它是建构性概念,是新与旧的比较和区分,旧的属于传统。作为建构性概念,它又分为两种话语体系。一是革命话语,对传统持根本否定态度。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6]这里,“传统”就是指“旧”的私有制及其私有观念;而革命就是要“破旧立新”。“旧”与“新”是二元对立,相互排斥的。中国进入20世纪后的前70年,革命话语占主导地位,对待传统是持批判和否定态度的。1950年代开始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也属于这一范畴。二是现代话语。德国社会学家韦伯从权威属性的角度,对社会进行了分类:传统社会、现代社会和介于两者之间的卡里斯玛社会。传统社会属于前现代社会,是与现代社会不同的一种社会形态。现代话语体系虽然没有简单地批判和否定“传统”,但它还是属于二元分析法,将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对立起来,而没有注意到二者的联系。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中国思想界,现代话语体系逐渐占主导地位。
其二,它是叙述性概念,是从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时间维度度量的。这是历史的话语体系。传统是过去出现的东西,是历史的产物。但是,历史是由不同事物构成的总和,那么,“传统”究竟包括哪些东西呢?这是历史话语体系的困境。有人因此将“传统”分为“大传统”、“小传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前30年传统”和“后30年传统”等。
总的来看,传统是一个相对性、历史性的概念,是与当下和现代性相对而言的。正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之所以要关注传统,是因为进入现代化进程必须面对如何对待传统的问题。由此产生了两种主张:一是传统主义。每当现代化发展中遇到问题时就会主张向传统回归,从传统中寻求解答现实问题的秘方,如马克思曾经批判的“死人抓住活人”。对于这一主张是否可行暂且不论,但其存在着难以解答的问题:传统是什么,向什么传统回归?如当今中国有革命传统,也有儒家传统,而这两个传统却存在内在的价值冲突:前者强调对既定秩序的破坏,后者强调对既定秩序的维护。就中国农村发展道路而言,有人民公社传统,也有更久远的家户经济传统,那么究竟向什么传统回归呢?所以,传统主义存在着内在的逻辑矛盾。
二是与传统主义相对的现代主义。自现代化成为当代社会的价值取向以来,“现代”便具有话语优势,它适应当下社会的需要并确定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但现代主义话语有一个致命弱点,就是忽视或者无视当下是由过去而来。在本文看来,现代承接传统,恰恰是那些长期历史形成的“传统”因子深刻地影响和制约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美国学者摩尔对此有过深刻的见解:“在两大文明形态起承转合的历史关节点上,分崩离析的传统社会所遗留下来的大量阶级因子,会对未来历史的造型发生强烈作用。”[7]只有正视或者尊重传统,才能汲取当下发展的丰富资源,使社会步入链接式发展轨道,而不至于大起大落。
我们研究传统,除了保存历史文明以外,更重要的在于研究它对当今和未来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过去的不一定都属于传统,许多过去的东西在整个历史长河里只是一瞬间。而传统犹如人体基因,它具有重复性和可复制性。它不可能被简单地消灭,也难以作最彻底的“决裂”。因此,从对当今影响的角度,可以将传统定义为能够对当今,甚至未来发生影响的价值、行为和规范及与此相关的历史条件。由此可以对传统加以分类:一是本源型传统,即能够对当下和未来产生深远影响并长期发挥作用的传统。这种传统对于现代社会发展具有本源性,构成了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也可以说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历史本体。二是次生型传统,即在历史上产生并会对当下产生一定影响,但不具有基础性作用的传统。三是派生型传统,即在历史上产生但属于本源型传统派生出来并发挥当下影响的传统。
在讨论中国农村发展道路时,有人将改革前的人民公社作为传统加以继承。其实,人民公社虽然存在20多年,但在某些方面,它恰恰与中国的本源型传统是脱节和背离的,甚至是反传统的,如“一大二公”的公社正是对中国长期历史上的“一小二私”的家户传统的否定。在相当程度上,人民公社是借鉴苏联的农村社会组织形式,是“以俄为师”的产物。由此,就需要进一步讨论东方社会。
在思想界,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流行的是“东西方”的二元世界观。人们将以西欧为代表的世界称之为“西方”,将以俄罗斯、印度和中国等为代表的世界称之为“东方”。东西方是两个不同的世界,有着不同的历史并形成不同的传统。这种二元划分除了简单化以外,还有一个致命的问题,就是忽视或者漠视了东方社会内部的差异。其实,无论是西方世界,还是东方世界,其内部都有很大的差异性。西方世界的英、德、法,各有不同;东方世界的俄、印、中,相差甚大。在某些方面,所谓东方世界内部的差异并不亚于东西方世界之间的差异。因此,要认识“中国特性”,除了与西方世界相比较外,还应该与东方世界相比较,特别是与曾经对中国道路产生重大影响的俄国和与中国毗邻的印度比较。
当下的中国正处于以工业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为导向的历史转折点上,中国农村发展道路也处在一个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折之中。这一过程不是非此即彼的更替,既不可能简单地回归传统,也不能无视传统。合理的选择是面向现代,背靠传统;尊重传统,走向现代。但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中国农村发展的本源型传统及由此形成的基础性制度。
二、两种东方传统:村社制与家户制
在现代社会科学看来,独特的地理位置使西方有着悠久的商业文明;而东方则以农耕文明为主。但是,东方农业文明传统也有不同的表现和类型。不了解它们之间的差别,哪怕是细微的差异,都无法充分准确把握东方农业文明传统对后来农村发展道路的影响。所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17、18世纪,西方国家通过革命建立起以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迅速走向现代化;进入19世纪,非西方国家在走向现代化过程中则面临另一种挑战:是“西化”,还是固守传统的“本土化”。俄国最早面临这一重大路向问题。这一则在于俄国在地理上是最接近西方的东方大国;二则在于俄国是最早向现代文明转型的东方大国;三则在于向现代文明转型中的俄国知识分子为寻找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发展道路,开始深入挖掘本国的传统。其中,最重要的传统资源,就是西方没有而在俄国存在久远,并被视为“俄国人精神”的村社制。
村社制源远流长。它源于原始社会,一直延续到20世纪。从形式看,俄国的村社制分为三个阶段和三种类型:一是自然生长阶段的原始村社类型;二是沙俄时期国家建构的地方性村社;三是苏联时期国家建构的国家集体农庄。尽管这三种类型在性质和内容上有所不同,但制度形式是相通的,都强调整体性、一元性、一致性,同一群体基本平均。这种特性一直延续到苏联解体之后。否则,我们很难理解苏联解体之后推行“土地私有化”之困难重重。这说明,村社制是俄国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和本源型传统,“侵犯村社就是侵犯特殊的俄罗斯精神”。[8]
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态,村社有以下主要特征:土地“公有”,并通过村社定期重分来保持社员之间的平均占有;国家税赋以村社为单位承担,村社通过贫欠富补达到平摊负担;实行劳动者之间的组合,村社鼓励共同耕作;村社通过社员会议共同管理,强调集体本位。[9]村社既是生产组织和社会组织,更是农民的精神共同体,集体主义和平均主义是村社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正因为如此,农民村社又称之为农民公社,具有共有、共建、共享、共管的原始共产主义特性。
村社制是以村社集体为本位的组织形态。这种组织形态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村社集体必须有一个集体人格权威。土地的定期重分、税赋的贫欠富补、劳动的相互组合、召集社员会议进行管理,都需要一个能够代表集体的强有力的人格权威。如果说早期的权威还寓于村社之中,那么后来就愈来愈凌驾于村社之上,特别是在无数个村社的基础上矗立着更强大的国家专制权威。在俄国统治者看来,管理无数个分散的个体农民比通过一个整体性的村社代为管理要困难得多。因此,俄国统治者愈发强化村社的整体性,限制社员的个体性,极力将农民牢牢束缚在村社土地上。村社成为俄国专制统治的社会基础。随着村社制的发展,产生出农奴制。与西欧的庄园农奴制相比,俄国的农奴制是最为极端的。农民除了人身上必须依附于领主以外,还必须依附于生活其中的村社及其人格权威,并受到国家的严密监控。“农民的农奴化过程就是领地制度与村社制度牢固结合的过程。农民的农奴化本质是村社的农奴化。”[10]
进入19世纪,俄国废除了农奴制,但是村社组织这一传统资源却为俄国知识分子所高度重视,甚至过度挖掘。他们希望借助村社公有制抵制源自西方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走出俄国自己的发展道路,由此导致民粹主义的产生。民粹主义主张“到民间去”,认为村社农民“天生就是社会主义者”,俄国能够走出一条不同于西方的发展道路就在于自己有而西方没有的村社制。经历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的短暂农村变革和分化之后,1920年代开始了大规模的苏联农业集体化。农村集体化初期的集体农庄有三种形式:农业公社、共耕社和农业劳动组合;集体化后期,劳动组合被作为基本,甚至唯一的形式,以更加便于国家对农业产品的汲取和对农民的控制。
进入世界视野的另一东方国家是印度,印度也是西方殖民主义进入东方的第一个大国。印度不仅是古代四大文明发源地,且有着自己特有的制度传统,其中之一就是本源性的村社制。作为原生形态的村社制,印度与俄国相类似:土地公有,耕地由村社掌握;村社是基本的纳税单位,实行高度自治。印度也存在农奴制,但与俄国的村社农奴制相比,印度表现为村社种姓制。作为“一套等级服从的制度”,[11]种姓制根据人的血缘关系将人的等级固化和永久化。高种姓的人世袭高等级职业和地位,低种姓的人世袭低等级职业和地位,相互之间横亘着不可逾越的鸿沟。这种制度更加抑制人的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马克思这样评价印度的村社种姓传统:“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看起来怎样祥和无害,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的作为和历史首创精神。”[12]
英国殖民主义进入印度后对古老的村社制度有很大冲击,但村社传统仍然顽强地保留下来。20世纪印度的精神领袖甘地倡导废除种姓制,并由此遭致暗杀;但他在争取独立中将村社制作为印度的根基,认为70多万个村社是印度的基础。而村社恰是种姓制的堡垒,是产生种姓的社会组织基础。因此,国家虽然从法律上废除了种姓制度,但种姓社会仍然顽强地存在。高种姓的人牢牢地将低种姓人群限制在村社土地上,只要村社存在,依附其中的种姓制就仍然保留。正如摩尔所说:“种姓制度在当时和现在起到组织村庄共同体生活的作用,构成了印度社会的细胞和基本单元。”[13]
作为东方农业文明古国,中国早期也存在原始公社制。但是,与俄国、印度相比,中国农业文明传统更有自己的特性。对当今中国存在深刻影响的是秦始皇之后的自由个体家户制度,即“两千年皆秦制”。秦始皇的伟大功绩不在于修建万里长城,而在于形成了一个能够不断再生产亿万自由家户小农的制度。正如毛泽东所说,“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14]而恩格斯在谈到作为东方专制制度基础的农村公社时,主要指的是俄国和印度。他指出,“各个公社相互间这种完全隔绝的状态,在全国造成虽然相同但绝非共同的利益,这就是东方专制制度的自然基础。从印度到俄国,凡是这种社会形态占优势的地方,它总是产生这种专制制度,总是在这种专制制度中找到自己的补充。”[15]
如果将家户、村落和国家分为三个层次的组织形态,中国的家户和国家是最强大的组织形态,村落群体则相对较弱。在中国,私有制和国家产生的标志就是由以往的天下为公变为“家天下”。家户组织在中国有久远和牢固的基础。自由的个体家户农民更是一种久远的理想形态。唐尧时的古歌谣《击壤歌》描述道:“吾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家户组织的独立性愈来愈强。秦始皇统一中国期间实行军功地主制,弱化人身依附关系,家户成为主要生产单位。统一中国后为获取税赋,编制户口,无论是地主还是农民都成为同一的“编户齐民”,都是国家的子民。农民在人身上是自由的,独立生产、经营和生活。“纳完粮,自在王。”
而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名称一直处于变动之中,汉代为乡里,明清为保甲。这些基层社会组织的功能和权威远远不如俄国和印度的村社,也没有形成完整的村社制度。中国村落是由一家一户自由小农形成的,具有“自由人联合体”的特性。著名比较历史学家摩尔认为:“中国的村庄,象其他国家一样,是农村社会的基本细胞。但和印度、日本甚至欧洲的一些地方相比较,中国的村庄显然缺少凝聚力。”“中国的村庄与其说是生活和功能性的共同体,还不如说是许多农家的聚居地。”[16]与俄国和印度的村社传统相比,自由、独立的小农家庭构成中国村落社会的内核,是村落社会存在的根基。以强大的习俗为支撑的完整的家庭制度和以强大的国家行政为支撑的完整的户籍制度共同构成的家户制,是中国农村社会的基础性制度或本源型传统。在金耀基先生看来,“在传统中国,家不只是一生殖的单元,并且还是一社会的、经济的、教育的、政治的,乃至宗教、娱乐的单元。它是维系整个社会凝结的基本力量。”[17]
家户制与村社制的内容和特性有极大的不同。村社制具有一元性、一体性,更强调整体性和个体对整体的依赖性、依从性;家户制具有二元性、混合性,更强调个体性(非西方意义的自然人个体,而是家户个体)和个体之于整体的相对独立性、差异性。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看,俄国和印度的村社制与中国的家户制有以下典型差异:一是村社制的财产属于村社共有,家户制的财产属于家户个体所有;二是村社制下的纳税单位是村社,家户制下的纳税单位是家户;三是村社制下的村社是地方自治单位,具有行政功能和地方权威性,家户制下的村落是家户基础上自然形成的自然村,主要是家族自治功能。
中国的家户制不仅源远流长,而且影响深刻。费正清评论道:“中国是家庭制度的坚强堡垒,并由此汲取了力量和染上了惰性。”[18]在当下和未来的中国农村发展中,必须高度重视和深入挖掘这一基础性制度和本源型传统,精心厘定本国的制度传统资源,才能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否则,“中国特色”很可能是“他国特色”,“中国道路”很可能是“别国道路”。如前所述,在1990年代学术界关于中国农村社会本体问题的讨论中,秦晖主张中国农村社会是“大共同体本位”传统,但这只是强调了中国农村社会受国家的控制较强,而未涉及农村社会的基点。事实上,中国的“国”是以“家户”为根基的,而且家户与国并不是完全重合的。如果是“大共同体本位”,很容易得出农民为“国家农民”的结论。而在中国历史上,只有“国家官员”、“国家职工”的说法,即使是高度国家化的人民公社,也没有“国家农民”的体认。正因为对中国农村社会本体问题缺乏深入的认识,很容易将与村社类似的公社看成自己的传统,错将他国特色视为“中国特色”。
三、家户经营传统与农业经营组织
在中国,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户长期居于主导地位,是整个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细胞”。由此形成数千年中国的家户经营传统。
家户是最基本的组织单位,这在全世界都是如此。而在中国,家户则成为一种基本的经营组织体制,并具有核心地位。这主要由以下因素决定。第一,自然禀赋是组织存在的基础。中国是一个自然禀赋适宜农耕的国度,适宜的气候和土壤条件使得家户生产成为可能。俄国的村社制共同劳动显然与寒冷的气候条件相关,家户的独立生产十分困难,更需要集体相互依存。村社制实际来自于早期人类的集体狩猎时代。第二,财产继承制是组织单位再生产的机制。中国告别原始社会是从“天下为公”到“天下为家”的转变。中国实行“分家析产制”,家户是财产分配和继承单位。成年男子可以平均分配和继承家庭财产,由此导致一个个小家户的不断再生产。在中国,村落的共同财产不仅数量很少,且不承担再分配和继承功能。而俄国的土地财产属于村社所有,村社分配土地财产,由此造成个人对村社而不是家户的依赖。印度的种姓制使那些低等种姓家庭几乎毫无财产可继承。但是,“种姓制度为无地的劳动者提供合适的职业,……对他们的社会地位的评价主要看他们的工作而不是依据财产的多寡”,[19]村社因此具有凝聚力。第三,税收制度是组织单位延续的制度依据。早在2000多年前,中国就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而国家存在的基础是农业财政———有土地的家庭成为国家的税收单位。古代中国政府专门设立“户部”,主管户口与财政。在中国,“家”是社会单位,“户”则是国家组织民众的政治单位,具有政治社会意义。因此,传统中国的财政实际上是农户财政,政府需要保护和鼓励家户制。而在俄国,村社是国家税收单位,农民个人不直接与国家发生联系。“征税对社不对户,贫户所欠富户补。”[20]在印度,低种姓家庭基本没有纳税的条件和基础。第四,意识是组织延续的动力机制。由于家族既是经济共同体,又是政治和社会共同体,因此中国人的家族意识特别强烈。中国人以男性姓氏为正宗,家族兴盛为人生至高目标,如“发家致富”、“光宗耀祖”等。而俄国村社制下,“发家”几乎没有可能,且“村社舆论谴责热爱劳动和渴望致富、出人头地的思想”。[21]在印度,“作为劳动组织,种姓是在农村中造成耕作不良的一个原因”。[22]因此,如果说俄国村社制属于集体主义,印度村社制强化了种姓主义,那么,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是家户主义,家户单位是中国长期延续的传统。
中国的家户经营有利于调动农业生产积极性。其一,土地为家户所有或者家户经营,这就使家户有可能自由支配自己的产品。地主可以通过土地获得地租,佃农在合理的地租条件之下可以获得尽可能多的生产产品,而自耕农更是可以通过自己努力生产获得更多的产品。在生产和报酬紧密联系的条件下,家户有可能改善自己的生存状况。尽管成为“地主”只是少数人才能实现,但获得土地从而“发家致富”始终是推动中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动力,而这只有在家户制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由此,也锤炼出中国农民特有的“勤劳”品质:“敬时爱日,非老不休,非疾不息,非死不舍。”[23]孟德斯鸠、韦伯都对中国人的勤劳给予极高评价。[24]而村社制若干年平分土地,抑制了农民对土地的更多渴求,也限制了其积极性。其二,土地为家户所有或者家户经营,使得家户可独立完成生产全过程,不需要外部性监督,因此可最大限度减少外部监督形成的成本。费孝通根据农村调查认为:“在现有农作技术下,分工的不发达使两个人在一起工作并不比两个人分开各自工作为便利和效率高。”[25]对于地主而言,将土地租佃给农户以后自己不需要再干预生产过程。而对于直接生产者的农民来说,生产经营过程完全是自主性的,“偷懒”是对自己可能陷入饥饿和破产的自我惩罚。而在由若干家户构成的村社劳动组合中,除非每个人都有极高的劳动自觉性,“怠惰”是不可避免的。
家户经营创造了灿烂的中国农业文明。如著名历史学家孙达人所说:“没有个体小农就没有战国秦汉以来的新时代,就没有与这个时代相适应的、领先于世界的新文明。”[26]但是,家户经营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会带来非均衡的社会后果。一则会出现社会分化。不同家户由于其生存资源和劳动差异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一部分会陷入土地很少,甚至没有土地而造成的贫穷之中。二则是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家户经营造成家户成为自己生命活动的责任单位,天灾人祸完全由家户自我承受,缺乏来自社会的保护和支持,而自我保护功能弱的穷人因此可能陷入悲惨的命运之中。相对而言,村社制犹如一具外壳,虽然抑制自由发展,但能够遮风挡雨,给村社成员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具有“安全阀”的作用。[27]因此,家户制是有分化的效益和缺乏保障的“勤劳”,村社制是没有效益的平均和有保障的“怠惰”。
当然,对于中国传统家户条件下的家户生存状况不能仅陷于微观机制,还应放在宏观背景下考察。总体上看,中国古代社会的农民属于“普遍性贫穷”或者说“勤劳式贫穷”。这种贫穷的根源不仅仅是微观经营机制,至少应重视三个因素。其一是人地矛盾。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生产有两种形态,一是物质生产,一是人口生产,二者要达到大致均衡。但在中国,人口再生产始终快于物质再生产,而土地资源总是有限的,在生产力没有显著进步的情况下,必然出现人多地少的矛盾。即使土地占有处于均衡状态,也会因土地规模太小而难以脱离贫困。在中国历史上,许多地方并没有地主,或者地主占有量极小,人们仍然处于贫穷状态,可以说是“平均式贫穷”。其二是剥削率畸高。中国很早就建立起皇帝—官僚统治体制。这一体制的运行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撑,其财政来源主要是农业。一般家户要承受地租和赋税双重剥夺,即使是富户也要承受赋税。这种赋税既沉重又没有额度,很容易超出家户能承受的限度,从而造成反抗。事实上,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不少是由地主领头或者参与的。其三是财产继承。如前所述,在中国家户体制下,财产继承实行平均主义的分家析产制。前辈积累的田产由于儿子的均分,容易很快就重新陷入贫穷状态。
可见,中国的贫穷状态与家户制有一定联系,但不是唯一原因,甚至不是主要原因。进入20世纪以后,现代取向的价值观对传统家户给予尖锐的批判,家户传统受到严峻的挑战。但即使如此,现实主义的政策也不得不尊重家户传统。孙中山先生提出“耕者有其田”,家户则是“耕者”组织单位。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实行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将土地分给农民,其组织单位仍然是家户。民主革命时期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目的也是为了调动农户的生产积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土地改革将农村社会成员变成了平均占有土地的农户。当时的中国共产党人认为,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民具有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一是个体农户发家致富的积极性,一是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但从革命话语看来,个体农户具有私有性和落后性,与社会主义是格格不入的。为此,土地改革后很快进行对农业(主要是个体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而中国从来没有集体经济的传统,因此只能以最早实行社会主义集体化的苏联“老大哥”为榜样,认为只有“社会主义的集体农庄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28]将“共同劳动,计工计酬,集中经营”作为改造农村的蓝图。在这一蓝图下形成的人民公社体制与长期历史形成的家户单位传统实行了最彻底的“决裂”。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地等生产资料为公社所有,集体劳动,平均分配,公社成为国家的纳税单位,“发家致富”不仅没有可能,更被视为“资本主义道路”而受到批判。有人认为,实行公社制是国家为了更好地从农民手中获得产品。尽管有这种客观后果,但实行公社制的主观目的还是为了社会主义理想目标。因为在历史上,国家的力量远没有1949年后强大,照样可以获取大量产品和劳役。
公社制在对弱者的保障方面有一定成效,但严重后果是农民个体的自主地位下降了,压抑了生产积极性。著名的农村政策专家杜润生先生评论人民公社时说:“它的体制背离了农业生物学特性,使农民疏远土地,无从建立起持久不衰的劳动兴趣和责任感,从而影响他们的生产积极性。”[29]他还认为,苏俄集体化的设想是针对俄国村社传统提出来的,“其愿望显然是含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但是要把它照搬到中国,就产生了‘对象’上的差异”。[30]但与苏联的集体农庄有国家保护不同,中国公社的农民生存得依靠自己寻求出路。因此,自人民公社一成立,传统的力量就顽强地表现出来。公社体制不得不后退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体制,进一步则是“包产到户”不断兴起,只是未能突破体制框架。直到1980年代初,中国实行家庭经营,与家户单位传统相衔接。可见,公社制并不是中国固有的传统,恰恰背离了中国的本源型传统。家户传统不是简单的能够替代,更不是简单能够“消灭”的,即使有所“中断”,也会再“复活”。
改革开放以来,家户经营体制显示出极大的活力。但是,以家户经营体制为核心的农村发展道路也受到了严重挑战。一是仅仅依靠农业的农民的生活状况未能得到根本改变。其显著标志是作为农村家户承包制改革旗帜的安徽省小岗村,被认为是“一夜之间脱贫,30年未能致富”。二是出现社会分化。农村社会由公社体制下的平均状态变为一个有贫富分化的社会。三是保障体系脆弱。对社会弱者的保障和救助因为人民公社体制的废除而受到弱化。
这一背景下,所谓的传统主义得到复活,主张恢复公社体制传统。如前所述,公社并不是中国特有的传统,在相当程度是“舶来品”。[31]更重要的是,将农村的现实困境完全归之于家户经营体制是不恰当的。首先,造成农村困境的人多地少矛盾没有消除。在人均耕地只有两亩的条件下,依靠农业的家户经营致富是困难的。其次,改革开放以来,农民负担一度十分沉重,压抑了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再次,人民公社时期的社会保障依靠的是农业内部建立的,只是一种低水平的保障。这种保障已无法适应社会大环境的变化和农民的需求,由此需要国家给予支持。新世纪以来,国家在农村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新型农村医疗、新型农村养老等,就是试图建立以国家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因为农村发展一度出现的困境而简单否定家户体制,并主张向公社传统回归是缺乏充分根据的。
如果说公社制是以“现代”组织形式对家户经营传统形成冲击,而当今的现代农业再次对家户经营传统提出了挑战。显然,现代农业需要现代经营组织单位。作为传统的组织形式,家户经营一个最突出特点就是经营规模太小。没有规模就没有效益,没有效益就没有投入;没有投入也就无法扩大,甚至无法延续再生产。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大提高,但家户的生产能力却相对低下,[32]这必然会影响中国农业的持续发展。因此,对于家庭经营能否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主张以“公司”替代家户经营,一种主张固守家户经营。本文认为,家户经营传统在中国延续已久,家户单位这一组织外壳完全可以继承。这是由农业生产特性决定的。至今为止,农业生产仍然无法实行工厂化作业,仍然无法超越对自然的依赖。农业生产的自然周期性决定了忙闲不均,不同于可以不间断生产的工厂作业。因此,家户单位是节约型的农业生产组织,可以根据季节不同,灵活经营。作为分配单位,它可以不需要外部监督及由此而来的监督成本。可见,即使是现代农业生产也需要从家户单位传统中汲取精华。当然,家户单位传统也需要赋予其新的生命活力。一是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将有能力的农民吸引到农业生产中,提高家庭经营能力。二是家庭单位不再是孤立的生产经营单位,而应该成为整个现代农业生产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在这一过程中,家户单位传统获得新生,转换为现代农业生产组织。
从中国的过去、当下与未来看,农业生产出现了并将出现家户制、公社制和公司制三种形态。家户制是由来已久的本源型传统,是当下中国的基本经营制度。公社制作为一种“舶来品”在中国存续了20多年,在某些方面仍然产生着一定影响,其集体主义取向作为一种精神仍然成为某些人的美好记忆,但已无法复制和再生,特别是重新替代家户制。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公司将成为农业经营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但在农业生产特性的制约下,它也无法替代家户体制。当然,这一切都取决于家户体制的提升,以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家庭农场可能是将传统家户与现代农业结合起来的最佳选择。
四、农工商结合传统与农工商互补经济
在漫长的农业文明岁月里,中国创造了世界上无与伦比的农业文明,同时又伴随着农民的普遍贫穷,存在着世界上最为突出的农民问题。造成这一历史悖论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人多地少。呈几何级增长的庞大人口堆积在有限的土地上,人均占有的土地资源不断细碎化,所获得的产品也十分有限。人们只能在有限的土地空间内寻求生存的可能,由此形成在家户基础上的农工商结合传统。
一家一户为单位、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是中国农业的基本生产方式。所谓自给自足,就是农村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物品主要、甚至完全依靠自己。要维系简单的温饱生活,除了农业生产以外,还需要手工业劳动,这就有了“男耕女织”。手工劳动是农民得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重要条件。除了家庭内部手工业以外,家户以外的务工并以此获得劳务收益是农民生活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缺乏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家庭,劳动力处于剩余状态,需要通过出卖劳动寻求生路。首先是在本家户附近为大户帮工,其中有时间较短的“短工”,也有长年累月为他人做工的“长工”。这种务工尽管主要是农业劳动,但不是为自己的劳动,而是通过为他人劳动交换自己所需要的收益。当然,这种劳动收益取决于劳务供给。如果当地不能提供更多的劳务供给,便会出现进城或者到外地务工。如农忙季节专门从事割麦子的“麦客”,远走他乡寻求生存之道的“走西口”、“闯关东”、“下南洋”等。
除务工以外,经商也是农民获得收益的活动之一。这种活动最初或者普遍的是简单的产品交换。因为农民的许多日常用品是本家户难以生产和满足的,如作为生产用品的铁器、作为日常生活必需品的盐等,因此集市贸易成为农村普遍的经济活动,也是维系农民日常生活的必要条件。中国农村社会也被有的学者视为一个集市社会。[33]在此基础上,农民萌发了商业意识,一部分人脱离或者半脱离土地专事商业活动,有的甚至远离故土,如“走西口”、“闯关东”、“下南洋”中相当一部人是从事商业活动。
农业基础上的打工经济和经商活动在中国由来已久,人们并不只是固守土地和固守单一的农业活动。特别是这种农工商结合是建立在家户基础上的,是家户生产经营和生活延续的重要条件,是对家户农业经济的重要补充。中国的家户实际是一种农工商结合的生产和生活单位。农工商结合是中国家户制的重要特点,维系和推动着中国农业文明。
首先,农工商结合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生存机会,维持了家户经济基础。在古代中国,不仅人多地少,而且土地流动率高,人口占有土地极不均衡。除了部分自耕农可以勉强维持生计外,相当一部分农民缺乏、甚至没有生产资料。即使是有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成员,也可能因为天灾人祸而陷入困境,甚至绝境。务工经商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多的生存机会,特别是那些人多地少的家户,只有从事务工经商活动才能贴补家用,维持生计,在残酷的生存条件下寻得一条活路。所以,在中国,愈是人多地少的地方,愈是人多地少的家户,农工商结合,特别是工商活动就愈活跃,如中国东南沿海地带便是民间工商活动最活跃的地区。很难想象,如果没有工商活动作为补充,中国的家户制能够长期维系。
其次,农工商结合为农村人口发家致富提供了希望,成为家户发展的动力。一般来讲,以劳务为主的务工活动和简单的经商活动收益十分有限,只能简单贴补家用,维持生计。但是,有些特殊的务工活动,特别是经商活动,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甚至发家致富。在中国,许多地主得以成为地主,就是依靠从事工商活动积累的资本;纯粹依靠农业劳动购买田产、成为地主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地主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土地主,即纯粹依靠从土地上获得收益的地主;一类是工商业兼地主,即从事工商业活动并获得收益的地主。前者不仅收益小而且风险大,如果农业生产歉收或者绝收,地主也会陷入破产;后者不仅收益大而且风险相对小,因为有多种收益。因此,工商业地主成为地主经济的发展方向。这种发家致富的可能性,为人们的勤奋劳作提供了动力和示范。在中国,一方面是安土重迁,故土难离;另一方面是许多人离土离乡,别妻离家,外出务工经商,一旦成功便可家族兴旺,光宗耀祖。可见,农工商结合为中国农村发展注入了活力,并进一步巩固了家户传统。
农工商的分工分业是一般规律,但不同国家有不同表现形式。与中国相比,俄罗斯恰恰是人少地多,辽阔的土地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生存机会。在俄罗斯农村发展历程中,也存在农业与手工业的结合。但在村社体制下,农业和手工业是在村社单位基础上结合的。在村社劳动组合中,有的人从事农业,有的人从事手工业活动,是一种专业化分工。人们从事农业和非农业活动所获得的收益没有太大差别。而在村社基础上的农奴制下,农奴为主人提供的劳务是无偿的,自然也是被迫的。由于生活相对平均且有一定保障,俄罗斯农民没有外出务工的冲动,“甚至不敢想象没有村社自己能否生存”。[34]而且,村社制也限制了成员外出务工经商,俄国统治者更是从法律制度上严格限制农民外出。事实上,“农民的农奴化是通过剥夺农民的自由迁徙权、将其固着在领地(村社)上来实现的。”[35]因此,俄罗斯农村犹如静静的顿河一样,是一个相对静止的社会。
印度农村也存在农工商活动。但在村社种姓制下,村社成员是按照家庭种姓从事不同产业活动的,高种姓家族的人从事高级活动,低种姓家族的人从事低级活动。本来,职业化分工有利于产业发展和生活改善。但这种种姓职业化分工的世代传递,决定了低种姓的人无法改变其悲惨命运,所获收益也十分有限。而且,高种姓的人不愿意也不允许低种姓的人离开村社外出务工经商。因此,低种姓的农民不可能通过非农业活动改变其命运,其生活状态犹如恒河一般是固定不变的。
农工商结合是中国农村家户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农业文明不断累积的动力源泉。但在古代中国,工商业活动空间有限,农工商结合毕竟是低层次的,绝大多数农民仍然处于贫困状态。因为如此,进入20世纪以后,家户制被视为落后的传统加以抛弃,并选择了集体化的道路,其方式则是极具俄国特色的公社体制。与家户制的农工商结合不同,公社体制下的农工商活动是在公社组织基础上的内部分工,类似于俄国村社的劳动组合的专业分工。无论是从事农业,还是非农业生产活动,都是以工分的方式取得相差不大的报酬,都缺乏生产自主性和积极性。在公社体制下,农村社会成员几乎没有外出务工的可能。由于国家实行统购统销体制,主要商业活动为国家所控制,家户个体的商业活动受到严格限制。在极左的“文化大革命”年代,集市自由贸易作为“三自一包”的“修正主义路线”受到批判,连农民卖鸡蛋以换取日常生活用品的活动都被视之为要割掉的“资本主义尾巴”。这极大地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活。
但是,传统的力量是无限的,并会自己不断开辟前进的道路。在生存空间有限且有务工经商传统的东南沿海地区,家户个体性的工商活动从来没有停止。许多家庭内的一些成员通过外出务工做小买卖来贴补家用。出于生存压力,基层干部也默认这种活动。这种农工商结合的历史传统随着公社制的废除和家户经营制的兴起而复兴。这就是邓小平所说的: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
改革开放以来,农工商结合的传统不仅焕发了历史活力,而且跨越到新的高度,形成农工商互补经济的农村发展道路。农村实行家庭承包以后,农民摆脱了饥饿状态,过上了梦寐以求的温饱生活,但农民的生活还不宽余。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出现的“富裕村”都不是依靠农业致富的,且这类富裕村人口仅占中国农村人口的极少数。外出务工因此成为大多数农民家户的选择,也成为农户的重要收入来源。自1990年代以来,非农收入开始成为农户收入,特别是现金收入的主体部分。农工商结合传统不仅巩固了家户经营制,为家户经济带来了活力和动力,而且富裕了农民,促进了农村发展。中国数亿农民背井离乡在外务工,经历着千辛万苦,基本动力便是改善家庭经济状况。中国农民不仅进了城,而且出了国。许多农民家庭由地道的农户成为专门从事工商活动的专业户,有的迅速发展成为“农民企业家”,而工商经济活跃的沿海地区也成为中国农村率先进入小康的地区。
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小农经济由于其脆弱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难避免破产的命运。因为,市场经济是货币经济,而小农户是最缺钱的。他们在以实物为主的自然经济条件下面临的风险更小,在货币经济条件下面临的风险更大,贫富分化也更突出。这正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希望改造小农经济的重要原因所在。改革开放以来,农民通过外出务工经商,进行自我“以工补农”,成功地避免了大量家户陷入困境甚至破产的命运。而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农业发展,正是以一个个没有破产的家户为重要支撑的。
相较而言,俄国缺乏家户基础上的农工商结合传统。在当今,尽管俄国实行了较为彻底的土地私有化政策和比中国更高的国家补贴农民政策,但由于农业生产者缺乏以工补农和以工富农的传统和效应,因此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并不理想,与其丰厚的自然条件更不成比例。在印度,尽管大量农民开始脱离土地,但他们进城后仍然从事的是低级工作,收入也有限,并形成了一个个贫困者居住的“贫民窟”。
不容讳言,中国农村和农民仍然处于不发达和不富裕状态,愈来愈多的农民离开土地,农村出现“空心化”趋势。而要稳住农民,必须富裕农民。其中,要弘扬家户基础上的农工商结合传统,形成农工商互补经济。一是家户成员分工分业,一部分适宜非农产业活动的人从农业分离出去,将土地留给愿意从事农业活动的家庭成员种植,以扩大家庭经营规模。二是从各个层次将工商业活动产生的利润尽可能返还农业生产领域,以增加农民收入。
五、家户互助合作传统与农村合作道路
1990年代,曹锦清在其《黄河边的中国》一书中提出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并由此引起了一场讨论。其实,中国农民并不是天生的“善分不善合”,而是特别地注重互助合作的对象和范围。可以说,家户互助合作的“合”的传统与家户之间的“分”的传统一样悠久。
中国有着悠久的家户制传统,一家一户是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单位。但是,家户并不是完全孤立的,即便是独处一地的单家独户,也会与外界发生联系,不可能“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相反,离开与他人的互助合作,单家独户是很难生存下去的。只是在中国,家户之间的互助合作主要是在以家户为单位的家族范围内进行的。
家户互助合作的对象主要是家族邻里成员,是与本家户地域相近的人。农业生产是以土地为基础的,人们依土地而居,分散性是其重要特点。农村因此流行着“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隔壁”的话语。而在悠久的农业文明中,中国的村落大多是在亲缘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许多村庄的成员属于同一姓氏,有共同的祖先,村庄的名称往往都是由某一姓命名的。因此,农村社会实际是亲族社会。地域相近的人更多的是本家族的人,或者沾亲带故的人。
家户互助合作的基础是家族信任。互助合作意味着不同家户之间的共同活动,活动者相互之间信任是互助合作的基础。社会交往的对象可分为陌生人、熟人和亲人。其中,亲人的信任基础最为牢固。家族成员不仅地域相近,更重要的是血缘相同。家族社会除了共同利益以外,还有情感等因素。家户在互助合作中首先选择与自己血缘和地域相近的“亲戚”,即所谓“亲帮亲,邻帮邻”。这种基于家族信任的互助合作成本是最低的。
家户互助合作的范围很广泛。在生产活动中有换工,农忙时你帮助我,我帮助你。日常生活中的互助更多,农村社会成员每逢生活中的“大事”,如婚丧嫁娶,一家一户都不可能单独完成,需要他人,特别是亲戚的“帮忙”。农村社会成员遇到“天灾人祸”,生计困难时,也会找亲戚帮助。家族之间的“帮忙”不会以赤裸裸的利益来算计,而是长期互相帮助的感情积累。即使地主也是族人,也要尽族人的义务,而且要为当地尽更多的道德义务才能建立起社会威望。只有那些城居地主才与农民是赤裸裸的利益交换。
家户互助合作的效果是彼此间能够获得增益。家户互助合作建立在一家一户难以完成或者完成不好的事情之上,互助合作的结果必然是彼此间都能够增加收益。这种互助合作以家户为基础,以增加收益为目的,是一种双方自愿性的互助合作,没有外部的干预和压力。
正因为如此,中国农民有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和历史传统。可以说,离开了以家户为单位的家族互助合作,中国的家户制是难以维系下来的。孙中山先生因此认为:“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中国人的团结力,只能及于宗族而止”。[36]当然,中国农村的互助合作传统主要还限于弥补家户制之不足的一种简单的、非持续的互助行为。只是在家户生产和生活困难,或者为了解决一家一户解决不了的公共问题时,才有互助合作的需要。一般情况下,家户能够自我解决的尽可能由本家户自行解决。因此,这种互助合作的成效是十分有限的。
进入20世纪以后,中国实行土地改革,农民普遍分得了属于自己的土地,有了自我生存的基础。但相当一部分农户却缺乏独立生产的能力,久而久之,分给自己的土地也可能因为能力不足而失去,从而再度沦入贫困状态。于是,在一些地方开始了农民的生产互助行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高度评价这种互助是“半社会主义”的,认为互助合作是中国农村发展的方向,并向全国推广。但在这一过程中,家户制互助合作传统被抛弃,走向合作社,直至后来的人民公社制。其原因有三个方面。
一是中国土地改革首先是从经济较为贫穷的北方“老区”开始的。北方地区由于战乱频繁,自然条件恶劣,农民的生产能力普遍不高,有超越家户互助合作的积极性。相反,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南方,家户生产能力较强,对于超越家户的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如位于东南的浙江省就成为抵抗合作化运动的重要地区。
二是合作社及后来的人民公社是不同家户之间的劳动合作和土地集体共有,这在中国历史上没有制度根基。以合作社和人民公社为载体的集体化在相当程度上借鉴了当时的苏联集体农庄制,而苏联的集体农庄制可以说是俄国历史传统延续的产物,如村社共有土地基础上的共同劳动,这种共同劳动超越了家户单位。因此,由村社共同劳动过渡到集体农庄是十分自然的。这正是19世纪马克思认为俄国有可能跳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重要原因。斯大林则将村社劳动组合视为农业集体化的依据,能够使集体化“比较容易和比较迅速地发展”。[37]而中国恰恰缺乏村社制的历史传统,农民熟悉的是单家独户的“单干”。
三是传统的家户制被视为与社会主义格格不入的东西被压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领导人认为中国要发展农业生产,要避免贫富分化,只能走集体化道路。而传统的家户制与集体化是相互排斥的。中国集体化过程中,由互助组到初级合作社,再到高级合作社,最后到人民公社,正是一步步弱化家户制的过程。只有弱化家户制才有可能实行集体共同劳动,共同分配。由于家户制被弱化,建立在家户制基础上的互助合作传统也不复存在。
作为合作化产物的公社制,实行集体共同劳动和共同分配,理论上超越了家户制互助合作。在集体合作时期,确实也兴办了许多以往家户制基础上不可能做到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但是,集体合作的实践并没有完全产生预期成效。一则共同劳动的效率建立在自愿劳动基础上。家户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自愿劳动,家户基础上互助合作是一种自愿行为。而集体化进程中的互助合作在相当程度上是外部力量的作用,是农民的“被合作”行为。二则共同劳动的效率取决于共同分配的合理性。而农业劳动的复杂性决定了分配的复杂性,很难做到真正的按劳分配。因此,公社集体劳动只能按照大致平均的方法进行分配,而这又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弱化集体合作的积极性。如前所述,家户制不存在分配问题。三则集体合作的成效不仅来自于共同劳动,更重要的来自于新的生产要素的增加。公社制的集体合作只是劳动力与劳动力的相加,并没有增加新的生产要素。相反,封闭和平均分配的公社制还妨碍着新的生产要素的进入。在缺乏持续不断的增益的激励下,农民也缺乏集体合作的积极性。可见,公社制的集体合作尽管在形式和规模上超越了家户制互助合作,但却背离了家户制互助合作传统的精髓,这就是自愿合作和增益合作。这也是公社集体合作难以延续的重要原因。
1980年代初,国家主张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基础上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承包经营取代公社体制,公社集体合作也不复存在。“分”主要是家户劳动、家户经营,“统”主要是集体劳动、集体经营。但是,除了非农产业村庄以外,全国农业地区基本上都是分户经营,统一经营基础上的集体合作基本不再存在。这正是曹锦清先生得出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的重要原因。但这并不是农民的“天性”决定的,实在是农业生产劳动的复杂性及其集体合作的困难所然。事实上,尽管公社集体合作不复存在,但农民的专业合作却迅速发展起来。从合作对象和范围看,农民的专业合作已远远超出公社集体合作;其合作基础仍然是家户制,继承了家户互助合作的自愿传统,更重要的是能够引入新的生产要素,获得更多收益。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经济向乡土社会的渗透,乡土社会的互助合作基础受到了极大挑战。但是,一家一户不可能完全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更不可能完全独立满足生活需要。农村社区建设因此提了出来。社区最早本来就是指基于信任和合作基础的乡村社会共同体,只是这种信任和合作日益为开放的农村社会所冲击。农村社区建设因此成为国家的建设目标。但在实现这一目标中,除了政府支持以外,更重要的还是利用中国家户传统中家族信任与合作的积极因素。这种因素是长期历史自然形成的,是其他因素很难替代的。
六、家国共治传统与农村治理体系
村落是农民生活的基本组织单位,但是否构成基本的治理单位各国却不相同。俄国和印度的村社制下,村社不仅是基本的社会组织单位,也是基本的治理单位。俄国地域辽阔,国家统治者鞭长莫及,主要利用农村村社进行治理。“从行政警察的角度来看,村社也更加方便,放一群牲口,总比一头一头地放来得轻松。”[38]印度历史上长期是松散的帝国,宗教和语言极为多样化,国家统治者不断变更,而唯一不变的是农村村社。因此,在俄国和印度,村社是自治单位,具有高度的自治权。只是这种自治并不是村民平等的自治,而是村社权威人格主导的自治。村社治理不仅包括一般民事,同时代行政事。村社既是村社内部成员的治理单位,同时也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单元和负责单位。
与俄国和印度不同,自秦王朝之后,中国就逐步建立起帝国官僚统治,代表国家权力的皇权通过不同层级的官僚一直延伸到县域地方,实行郡县制,即所谓“皇权不下乡”。皇权之所以不下乡,除了交通和治理成本的因素以外,很重要的原因有家户制作为支撑。“每个农家既是社会单位,又是经济单位”,[39]还是“政治责任单位”。国家统治直接面对的是家户。家户是交纳税收和服劳役的对象。社会成员如有违犯国家法律和政府意志的事情,实行家户为单位的“家族连坐”的连带惩罚。与之相应,国家对社会成员的表彰和奖励也是以家户为单位,上可以光宗耀祖,下可以福及子孙。家户作为融社会、经济和政治于一体的单位,具有强大的自组织和自治功能。因为,作为家户成员的代际传递的自组织体系,家庭是一个由于时间序列不同而形成的纵向组织单位,由此形成家庭内部的老人权威和长幼有序的秩序,即“男女有别、长幼有序”和“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制度规范。这种权威和秩序是内生的,并内化于家庭成员的精神之中,具有强大的自治力量。费正清因此认为,中国式家庭的“一个好处是,一个人自动认识到他在他的家庭或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他有一种安全感,因为他知道,如果他履行了指定给他的那部分职责,他可指望这体系内的其他成员反过来也对他履行应尽的职责”。[40]家户是个人的社会保障和安全根基。国家只要稳固了家户,不仅能够获得财政、兵役,而且能够获得秩序和忠诚。“国之本在家”,“家齐而后国治”。[41]正因为家户是一个经济上自给自足、政治管理上自治自洽的单元,国家统治无须下乡直接管理;而郡县制是以家户制作为基础的。
相对国和家而言,村落在中国农村治理体系中并不具有俄国和印度村社一般的地位和功能。如前所述,自秦以后,中国农村的基层组织体系一直处于变动不定的状态,但总的趋势是官方色彩愈来愈淡,民间色彩愈来愈浓。重要原因就是家户组织日益成熟和发达。[42]在古代中国,不仅村的边界经常变化,就是村的名称也不断变动。村落主要是由家户扩大而成的自然村,大多以姓氏命名。这种自然村并不具有行政功能,更不是严格的自治单位。村落领袖同时是家族权威,但士绅主要是起到一个连通上下、官民的政治沟通作用。“官”事只能由官管,行政司法权控制在官府。即使是地主,也不允许拥有控制地方行政、司法和支配农民人身的权力。与此同时,官府也不直接插手民间社会事务,民事由民管。民间事务主要通过家户及其扩展的村落社会办理。由此,形成家国共治,官事官管、民事民管的农村治理体系。家户既是国家治理的根基,也是社会自治的单元。
家户作为纵向的自组织单元,所形成的权威与秩序更为牢固。与家户不同,村社是一种家户横向的组织单位。这种横向的组织单位不具有历时性自然形成的权威,更需要某种外部性的制度加以强制。俄国和印度的村社都建立在人身依附关系的农奴制基础上。没有人对人的依附,就无法构建村社整体权威与秩序。著名的印度《摩奴法典》便以其严格的法条形式固化村社种姓的等级服从关系。因此,村社制与农奴制是相互依赖的,而中国的家户制恰恰与自由小农是相互依存的。
1949年后,特别是人民公社体制造成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的重大断裂,其基本特点就是公社集体取代家户农民。“公社”而不是家户成为社会、经济和政治组织。它是国家基于对传统家户制改造的产物,在形式上类似于村社集体。公社主要是国家组织而成的,属于家户之间形成的横向组织,需要外部性力量巩固其权威和秩序。尽管在强大的国家力量面前,农民依从了这种横向组织,但并不具有对传统家户那样的认同基础。正因为如此,与人民公社相伴随的,是不断在农村进行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以解决“一小二私”的家户意识之于“一大二公”的集体意识的抗拒。但即使如此,公社体制也不得不向家户治理传统妥协。1960年代初,在经历了严重的经济困难之后,中央制定农村工作60条,明确了公社治理机制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队是生产小队,即原有的家户紧密相连的自然村落。同时,仍然将家户作为政治责任单元,以家庭成分作为治理的重要依据。
1980年代初,家庭承包制经历数次崛起,最终突破公社体制。与之相伴的是农村治理体系的变化,即出现村民自治。与家庭承包一样,村民自治是向家户自治传统的复归,实际上是以家户为基础的自治。[43]当然,这不是简单的复归。自治的事务是一家一户解决不了的村落公共社会事务,主要发生于传统的地域相近的自然村落。因此,在198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中规定,以自然村为基础建立村民委员会。但是,取代公社组织建立的村民委员会,必须面对公社组织的历史制度遗产。因此,村民委员会最早都建立在原公社之下的生产大队基础上,是以生产大队为单位的。
村民委员会尽管在法律上属于村民群众自治组织,但事实上属于国家对公社体制后的农村社会的重组,具备国家行政管理的功能。村民委员会管辖地域属于“行政村”,而不是自然村。“行政村”的建立、规模和运行主要是国家组织行为,而不是农民的自组织行为。因此,实行村民自治以来,农村治理体系始终存在着两大内在的、难以克服的矛盾。一是大量的国家行政事务需要基层组织承担,村民委员会被行政化,连村民委员会的干部也被称之为“村官”。官事“民”办,民事“官”办,官民难分,行政压制自治。二是村民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制度难以实施而被“悬空”。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确立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以发挥群众的参与作用。但这一制度很难从“墙上”落地,重要原因就是行政村的范围太大,村民直接参与成本太高,效果不好。政治参与建立在政治信任基础上。范围愈大,政治信任建立愈难。正因为如此,许多地方的村民自治仅仅限于三年一次的村干部选举,对日常事务的参与很少,村民自治制度被“悬空”。而村干部面对成千农户,也很难处理好村民事务。仅仅依靠村民委员会进行农村治理缺乏稳固的基础,国家治理难以“落地”和入户。
历史总是会在困境中自我寻找出路。面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困境,一些地方开始探索自治单元的下沉。主要特点是将行政和自治分离,行政村主要从事政府委托的行政事务,同时发挥长期历史形成的自然村的自治功能;而自然村的自治基础又在于家户。首先以一家一户为政治责任单位,提倡各家“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形成基础性秩序。随后以家户为单位建立纯民间性的理事会,共同参与和共同管理村落共同事务。可以看出,无论是具备东方俄国村社制特点的公社治理,还是引入西方民主竞争要素的村民自治治理,都不可忽视和回避家户制在农村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从中国农村发展道路变迁可以看出,与同为东方世界的俄国、印度的村社制不同,家户制才是中国农村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属于能够不断再生和复制的本源型传统。尽管在历史进程中的表现不一样,但形式和内核相同。尽管一度中断,但总是会顽强地存在和再生。在现代化进程中,需要尊重家户传统,而不是蔑视;完全可以利用家户传统,而不是简单的“决裂”。相反,不考虑历史持续性的“现代”,很可能是貌似现代,其实很传统;貌似进步,其实很落后。这是因为,“制度和文化的持续性曾经产生了体现为气势澎湃和坚守既定方针的惯性,而并非不动的惰性”。[44]“家户制”作为中国农村社会发展的本体,在中国农村发展中产生的是历史的惯性,而不是历史的惰性,完全可以“与古为新”。
注释:
[1] 阿马蒂亚·森: 《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年,第 20 页。
[2]王沪宁: 《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年。
[3]秦晖: 《农民中国: 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郑州: 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 年,第298—309 页。
[4]《开放时代》杂志自 2006 年以来连续数次举办会议讨论社会主义新传统问题。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2012 年,第 669 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第 421 页。
[7] 巴林顿·摩尔: 《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拓夫、张东东等译,北京: 华夏出版社,1987 年,第 2 页。
[8] 金雁、卞悟: 《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村社传统与俄国现代化之路》,北京: 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 年,第 103 页。
[9]金雁、卞悟: 《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村社传统与俄国现代化之路》,第71—119 页。
[10] 罗爱林: 《试论村社制度对俄国社会的影响》,《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8 年第 4 期。
[11]巴林顿·摩尔: 《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第 309 页。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2 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9 年,第 682—683 页。
[13] 巴林顿·摩尔: 《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第 255 页。
[14]《毛泽东选集》第 3 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1 年,第 931 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8 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1964 年,第 618—619 页。
[16]巴林顿·摩尔: 《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第 165—166 页。
[17] 金耀基: 《从传统到现代》,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年,第 24 页。
[18]费正清: 《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北京: 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 年,第 21—22 页。
[19] 巴林顿·摩尔: 《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第 169 页。
[20]金雁、卞悟: 《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村社传统与俄国现代化之路》,第76 页。
[21]罗爱林: 《试论村社制度对俄国社会的影响》,《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8 年第 4 期。
[22]巴林顿·摩尔: 《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第 275 页。
[23] 《吕氏春秋集释·士容论·上农》。
[24]马克斯·韦伯: 《儒教与道教》,王容芬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5 年,第 115 页。
[25]费孝通: 《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年,第 179 页。
[26]孙达人: 《中国农民变迁论———试探我国历史发展周期》,北京: 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 年,第 80 页。
[27]巴林顿·摩尔: 《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第 309 页。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 《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 (上),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 年,第 98 页。
[29]《杜润生自述: 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5 年,第98 页。
[30]沈志华: 《新经济政策与苏联农业社会化道路》,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年,杜润生 “序”。
[31] 毛泽东在兴办人民公社时曾将三国时代吃饭不要钱作为古已有之的传统资源。其实,这种现象只是道教的一种教义行为,而不是普遍性的制度行为。
[32]徐勇、林冠: 《论农业生产能力与农户生产能力提高的非均衡性———以社会化小农为分析视角》,《江汉论坛》2011 年第8 期。
[33] 施坚雅: 《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史建云、徐秀丽译,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年。
[34] 米罗诺夫: 《历史学家和社会学》,王清和译,北京: 华夏出版社,1988 年,第 64 页。
[35]罗爱林: 《试论村社制度对俄国社会的影响》,《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8 年第 4 期。
[36] 《孙中山选集》下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1956 年,第 590 页。
[37]《斯大林全集》第 12 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1955 年,第 136 页。
[38] 转引自罗爱林: 《试论村社制度对俄国社会的影响》, 《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8 年第 4 期。
[39]费正清: 《美国与中国》,第 25 页。
[40]费正清: 《美国与中国》,第 24 页。
[41]《礼记·大学》。
[42]徐勇: 《非均衡的中国政治: 城市与乡村比较》,北京: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 年。
[43] 尽管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是以作为自然人的个体为单位的,强调一人一票,但村民自治的实际运作中,经常出现家庭成员,特别是户主代为家庭成员投票,且得到制度上允许,有的地方甚至推行 “户代表制”。
[44] 费正清: 《美国与中国》,第 75 页。
 
文章来源:中国改革论坛网,转载自《中国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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