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

蒋永甫、杨祖德、韦凯芳:农地流转——近十年来的研究进展
发布时间:2014-01-15 20:11:18

    蒋永甫   杨祖德   韦凯芳

  摘要:近十年来,农地流转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产生了大量的学术文献,丰富了农地流转的知识图景。研究内容涉及农地流转的类型与方式、农地流转的制度、农地流转的过程和农地流转的社会冲突等,基本涵盖了农地流转的方方面面。但是,农地承包权能否流转也是一个有待于探讨的理论课题,农地流转的制度研究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农地流转主体仍有待于进一步厘定,农地流转过程中的社会冲突及其化解仍是一个需要加以开拓的研究领域。

  关键词:农地流转,土地制度,社会冲突

 

  “贫穷”是中国农村面临的最大问题,也是推动农村社会变革的巨大动力。“分田到户”、“村民自治”、“农民流动”相继占据农村这个最富戏剧性的乡村大舞台,依次拉开了中国乡村社会巨大变革的序幕。近年来,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农业市场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进程,“农地流转”推动了新一轮的农村社会巨变,吸引了不同学科、不同学术流派的各路学者下乡,产生了大量的学术成果。本文以近十年来的学术文献作为研究对象,透过文献研究,梳理近十年来农地流转的学术研究脉络,总结已有的研究成果,探寻下一步研究的创新空间,通过思想的综合,从中发现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一、农地流转的概念、类型与方式

  (一)农地流转的概念

  在农地流转的概念上,学者们基本达成共识,即农地流转就是农地权利的流通与转让。但在具体定义中仍然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张红宇(2002)将农地流转定义为农地经营使用权流转,“就是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产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也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这种观点将农地流转定义为农地经营使用权的流转,不包括承包权的流转。黄振华(2010)认为农地流转就是农地承包权或使用权的流转的简称,主要指农产把农地的承包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者组织的行为。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农地的所有权只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因此,农地流转仅是一种农地承包权或使用权的转让和流通。也有一些学者持一种更宽泛的农地流转观。刘艳(2010)认为,土地流转在含义上可以区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土地流转。狭义的土地流转是指附着于土地之上的各种权利在不同权利主体之间转移的现象或行为过程。广义的土地流转除了包括土地的权利流转外,还将各种土地功能的转变(主要是土地用途的改变)视为流转的一种形式,即广义的土地流转包括土地权利流转和土地功能流转。茆荣华(2010)把征地看作是一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被动、强制性流转。

  农地流转就是农地权利的流通与转让,这基本上已成为一种学界共识。在家庭承包制的制度框架下,农地产权结构可以分解为三种权利,即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因此,农地权利包括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使用权三种。目前,学术界对农地流转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农地经营使用权的流转(自由流转)和农地所有权的强制性流转(征地),对于农地承包权的流转的研究尚不多。

  (二)农地流转的类型

  对农地流转类型的分析可以进一步深化对农地流转概念的认识。关于农地流转的类型,茆荣华(2010)根据是否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将农地流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为了实现规模经营目的的农地流转,这种流转不改变农地的性质。另一种是土地征收,这是农村集体土地的一种强制流转方式。刘艳(2010)把农地流转分为权利流转与所有权流转两种类型,所有权流转可以作为农地流转的一个基本类型。事实上,所有权流转这种类型就是土地征收。同时,根据流转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权利主体的组织属性,将农地流转区分为农地的外部流转和农地的内部流转两种类型。农地的内部流转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通过某种方式获得其所在集体所有土地的某一权利的一种农地权利流转;农地的外部流转指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某种方式获得集体组织所有土地的某一权利的一种农地权利流转。傅晓(2008)从另一个维度将农地流转类型分为自由流转与集体主导两种类型。转让、自主转包、互换、出租等属于自发流转类型,委托转包、入股、土地信托、反租倒包、两田制则归入到“集体主导”类型。

  (三)农地流转的方式

  关于农地流转的方式,各研究者根据自身基于对某一省或市的局部地区的实证调查研究,揭示了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几种主要方式。张红宇(2002)把农地流转的方式严格界定为发生于农户与农户之间,或农户与企业、社区等经济组织之间,基于市场交换原则,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价格反映的特定经济行为。因此,他认为,农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有转让、转包、入股、互换等,以转包为主。钱良信(2002)将农地流转方式归纳为转包、返租倒包、股份合作制、租赁、土地信托、土地置换等六种方式。但一些学者如傅晨、刘梦琴(2007)则认为土地置换或者土地重新调整不应纳入土地流转范畴。余爱平(2010)把现在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归纳为八种,即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委托流转、委托代耕和拍卖经营八种形式。而丁关良(2003)则从国家正式法律制度出发,将农地流转归纳为九类,即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继承、代耕、准占用。杨国玉、靳国峰(2003)将转包、转让、出租、互换、抵押等方式归入农地“自由流转”方式,此外还包括“反租倒包”、土地经营权入股模式、“两田制”、“集体农场”等方式。刘卫柏(2010)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运行方式标准把农地流转方式划分为八种: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继承和代耕与反租倒包等。丁关良、陈琴(2004)把农地流转方式分为《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前与颁布后:颁布前主要有出让、竞价承包、拍卖、转包、转让、互换或互易、出租或租赁、反租倒包、入股、联营、抵押、占用、赠与、继承、土地信托服务和委托管理;颁布后流转方式有出让、发包、拍卖、“两田制”模式、“集体农场”模式、租赁、转包、转让、反租倒包、互换、抵押、继承、准占用、入股、委托流转、委托代耕和转租等。黄振华(2010)将农地流转的方式主要分为转包、转让、“反租倒包”、农地置换、土地租佃、股份合作制六种方式。韩江河(2008)在研究成都与温州的土地流转时,将两地的农地流转方式归纳为转包、租赁、互换经营、土地股份合作和村集体代耕代种以及土地耕作社会化服务等。

  二、农地流转的制度研究

  农地流转涉及农地的制度安排。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包括农地产权制度、农地流转制度和农地经营制度等方面的内容。有关农村土地的相关制度与农地流转的关系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

  (一)关于农地产权制度与经营制度的研究

  学者们在探讨影响我国农地流转的制度因素中,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与经营制度是其关注及研究的重点之一。张厚安、徐勇等(2010)在《大陆农地制度变革60年的基本经验与教训》的长文中,从国家宏观政策层次梳理了中央促进和鼓励农地流转的相关文献和制度。从而揭示了30年来土地制度变革中的土地资源属性和财产属性,并提供了土地制度变革的大致方向,即农地市场化、财产化和物权化。一些学者针对现行的土地产权主体结构对于农地流转的影响展开研究,研究表明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错位、缺位或虚位,产权关系的模糊,使得土地在流转中出现流转市场混乱、农地流转过度、农民权益被掠夺等状况。税杰雄(2005)从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委员会角度出发,研究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指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集体”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具有相对性,而村民委员会仅是村民自治组织的执行机构,既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范畴,也不能成为独立的所有权主体。由此,农村土地存在产权主体错位、所有权客体模糊、产权内容虚化及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于法理不合等产权要素缺陷。王环(2005)研究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时,把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分为产权主体与客体模糊、产权关系混乱、产权权责不清、管理机制乏力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残缺。徐莉(2004)回顾了我国农村产权制度的演变过程,将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内在缺陷归纳为集体土地产权不清、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定不清、土地产权残缺。王权典与杜金沛(2009)通过对政策目标、制度功能与价值以及土地承包法的分析,揭示了农地经营制度与农地流转的内在冲突。作者指出,家庭承包与农地流转存在冲突,即家庭承包经营旨在调动农民积极性和用农业剩余支持工业化和城镇化,农地流转则要求制度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准入问题,以实现农业产业化与市场化;农地流转以效率为价值取向,而家庭承包经营则以公平为价值取向,公平与效率存在冲突。

  (二)关于农地流转制度的研究

  刘俊(2007)指出因存在许多社会价值目标,现行的农村承包经营权并不是以市场交易为目标来设计的,并从集体经济组织组建公司与土地流转关系的视角出发,进一步指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难以逾越现行法律的制约,即与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最高限制冲突、与公司法中不得撤回投资的原则冲突、与公司法的出资规定冲突以及与《土地管理法》中耕地的特殊保护原则冲突,导致土地使用权的可交易性及可交易程度很低。为此,作者提出必须创新与建立土地流转法律制度,以实现土地利用的效率目标。具体而言,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用途分类与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和信息平台,确立统一的土地权利登记机构和登记制度。杜朝晖(2010)在分析了我国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包括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土地转包模式和土地信用合作社三种主要模式的基础上,指出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政策与法律救济缺失,农村产权交易与租赁市场有待开发和农地流转的组织服务体系滞后等问题。另一些学者则对如何创新土地流转制度进行了研究。史志强(2009)提出“判断土地是否流转的唯一标准是土地权利的主体是否发生变化”的命题,指出应把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中的土地权利制度重心转移到土地利用上。作者在分析英、日、法、美等发达国家的土地流转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的土地流转制度应加强宏观调控与管理,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培养与扶植中介组织,发展交易市场,并以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袁迎珍(2004)从绝对地租理论视角分析了我国现行农地流转制度,提出了我国农地流转制度改革的路径,即流转制度法律化、流转市场化、土地资产金融化和土地经营规模化。胡亦琴(2011)认为农地制度的现代化需经历“耕者有其田”和农地规模经营两个阶段,中国农业现代化推动了农地规模经营的进程,也促进了新的农地流转制度创新研究。作者在农地流转机制方面,提出培育市场流转主体,创建证券化流转方式,健全流转价格机制,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打造农地流转中介组织等建设农地流转制度的建议。段晓红(2008)认为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农地流转监督,包括转入方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流转价格等几个方面,做到事前审查备案、事中督促检查和事后解决纠纷,通过建立农地估价制度、农地流转中介制度和农地流转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健全、完备农地流转市场配套制度,进而规范农地流转市场。

  三、农地流转的过程研究

  (一)关于农地流转的主体研究

  于建嵘(2008)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一文中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的命题,并指出国家需要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农民的法定权利,而且政府需要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各项服务,以及司法机关提供法律救济与保障。但一些学者在实证层面上揭示基层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王权典与杜金沛(2009)针对《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发包方”提出质疑,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种合同关系,集体也可以成为流转关系中的主体,农地流转中提供土地的主体既可是承包方,也可是发包方。这与于建嵘认为“农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既有相同之处,也有相异之点。钱忠好(2003)分析了农地流转中的乡村干部行为。指出,乡村干部在与农户打交道时往往处于强势地位,这使乡村干部的偏好和行为对农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极大地影响。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乡村干部偏好于经常性行政调整承包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地流转市场发育机制的发育。管清友、王亚峰(2003)的研究揭示了农村集体组织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处于“主角”地位。

  (二)关于农地流转的机制研究

  郭荣朝(2005)总结了农地流转的六种动力机制,即经济推动力、政策牵引力、规划导向力、市场调节力、思想观念活力、文教科技拉力、创新持续力,分别探讨了不同的动力机制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王忠林、韩立民(2011)等探讨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问题,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是市场机制作用与政策推动的结果。土地流转通过市场机制推动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降低了流转中的交易成本,推动流转市场体系的形成,减少和控制了流转双方的矛盾纠纷。

  也有一些学者从农户的意愿、动力、行为等角度研究了农地流转的机制问题。钟涨宝,王绪朗(2007)等从有限理性视角出发,研究了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农产行为选择。认为农产行为选择受到农地市场以及特定社会文化环境下形成的心理与主观认知的影响,农村资源要素结构的独特性以及人群特征的分化共同决定了农户行为的差异性,但农户的行为选择显示出“有限理性”。同时,作者从农户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意愿强度角度,把农户的行为选择归类为顽固型、观望型、情感型和探索创新型四种。贺雪峰(2000)分析了农户的农地流转动机,认为在农地流转前后,农地用途未变的情况下,农户主要是为了从事小规模的家庭经营,或从事大规模农业经营,或租人土地从事高效农业。刘洋、刘慧君(2011)研究发现,农地流转农户意愿影响因素按影响强度排列依次是非农就业率、恩格尔系数、单位面积农业纯收入、交通便捷度、签订流转书面合同比率、家庭文化程度、粮食安全保障率、经济发展水平、家庭人口数、农业劳动力数和年龄。朱强(2010)基于理性行为分析模型,将农户流转行为特征归纳为农地流转数量增加与流转行为范围狭窄并存、龙头企业需求扩大与农户转出意愿不强并存、流转契约稳定性差与流转行为随意性大并存、转入农产能力有限与流转规模效益欠佳并存、流转形式多样发展与行为经济理性不足并存和流转市场初步发育与流转保障体系不健全并存,将农户流转行为动机归纳为农户劳动力不足、农户劳动力转移、农业经营比较效益过低、政府政策引导、村组集体干预和农业规模经营等,将农户转出农地行为约束归结为农地观念、农户要素禀赋、农产人口结构与户主个人特征、农户收入结构和外部环境因素。另一些学者对农户农地流转意愿影响因素分析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裴厦、谢高地(2011)等将农户农地流转意愿影响因素概括为外出务工人员比例、农民收入结构、土地资源状况和农民受教育程度。钱文荣(2003)认为人均收入、非农产业以及受教育程度影响农户的农地流转欲望,并且这些因素与农户农地流转欲望的关系呈先提高后下降的趋势,而信息失灵、交易费用高和农地收益低等阻碍了农地流转行为的发生。

  四、农地流转的社会冲突研究

  近年来,随着农地流转的加快,由农地流转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日益增多,因而,有关农地流转的社会冲突问题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与研究。学者们从理论与实证两个维度揭示了农地流转的社会冲突问题。

  (一)关于农地流转的冲突类型的研究

  梅东海(2008)把农村土地流转冲突划分为五大类:农户-农户或村一村;农户一村民小组(土地的集体所有者);农民-基层组织及干部;农民-

  较高层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农民一资本持有者。马军杰、吴丽(2007)主要从快速城市化进程的视角对农地冲突问题进行研究。其中把农地冲突的类型归为以下几大类:(1)农-农冲突:农民一农民冲突;农民一基层干部冲突;农民-村组冲突;村组一村组冲突;(2)农一地冲突:农一地冲突特指由征地引发的冲突。孙磊、周杰文等(2009)通过调查问卷和土地冲突案例收集,依据不同标准对江西省农村土地冲突类型进行了具体划分。根据土地冲突的利益相关者,对江西省农村土地冲突类型进行划分发现:(1)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冲突最为敏感;(2)村委会与农民之间的冲突占总数的24,7%;(3)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冲突主要是由于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流转造成的,而现阶段农民之间的冲突大部分是因征地过程中利益分配引起的纠纷;(4)企业与农民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比重较小,但随着江西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此类型冲突的数量将持续增加。谭术魁、涂姗(2009)运用博弈论方法对征地冲突中利益相关者的博弈进行分析,认为征地过程中发生冲突类型主要有失地农民与开发商之间的博弈、失地农民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博弈、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开发商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博弈。

  (二)关于农地流转冲突的原因研究

  关于农地流转产生社会冲突的原因,学者们也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从理论与实证两个维度分析了农地流转冲突的原因并提供了相应的对策。

  孔喜梅(2008)认为引起农地流转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土地流转过程中没有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者即使有土地流转合同,但对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规定不明确,随着土地预期收益的变化,单方要求终止承包合同、提高土地流转费用等。徐凤真(2011)把农地流转冲突的原因归纳为法律规定与民间社会规范的冲突;政策频繁变化导致的农村现实利益关系冲突;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价值取向的分歧及法律规定之间的内在冲突;刚性的法律规定与复杂的农村现实之间脱节;土地制度设置上“双轨并行”和“城乡分治”。王茜(2009)基于农民工返潮视角,认为农民工返潮的激化,是导致土地流转纠纷的主要原因,这些原因包括:农村人地矛盾、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产权制度不清晰、城乡二元结构体系、国家农业政策调整、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政府部门侵权行为等。陈成文、谭日辉(2008)指出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问题,必然会引起冲突,而引起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包括地区、是否本村人、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以及农村各阶层之间利益一致情况。陈红霞、孙晶凤(2010)把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原因归结为国家政策变革、法律不健全、流转行为不规范、管理机制不健全、农民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匮乏及政府部门侵权行为等方面。

  于建嵘(2011)认为农地流转产生农民与政府对抗,源于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而侵犯私人利益,且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尊重民愿,往往实行强拆,但是土地流转涉及巨额经济利益,农民又缺乏与政府谈判的能力,政府对民众掠夺式强制征地和拆迁意味着经济利益受到巨大损失,农民无法通过正常渠道与政府进行利益博弈,只能采取极端行为或非制度化行为要求政府尊重和重视经济利益的分配。于代松(2003)通过对成都市农地流转的调查研究,指出农民的弱势地位和农村集体异化等,为地方政府借征用名义强制土地流转提供了可乘之机,而农民的弱势地位以及在政府强制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力量弱小,造成土地补偿偏低,农民利益损失严重,并且投资者倾向于与基层政府或村集体进行土地流转接触,农民缺乏参与土地流转过程,易引发农民与村集体、基层政府和投资者之间的冲突。此外,村干部缺乏法律知识和经济常识,合同内容存在的问题,是引发村庄与投资者冲突的根源之一。余建斌、韩晶等(2010)通过分析大田村的农地流转状况,认为在土地流转和土地征用过程中损害了农民利益,表现在土地承包关系频繁调整损害了农民长期投资利益;用村规民约挑战国家法律实现土地流转;集体组织与村委会为在土地流转中获取利益,违背村民意愿强行推动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偏低且得不到落实等。刘俊丽(2010)在对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横沟桥镇的案例研究中发现,许多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外出打工,将土地抛荒或者全部、部分的转租给外来移民耕种。由于当时他们之间仅有口头约定,没有文字依据,又没有时间界定和退还约定,现在这些移民户索要土地,由此引发冲突。谭峥嵘(2009)认为,农村土地流转与加快农村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密切相关,由于土地流转过程中一些不规范的做法,引发了土地流转冲突,因此解决土地流转纠纷必须建立健全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解决机制。史卫民(2010)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是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由承包方自愿进行。有一些地方在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过程中,发包方以结构调整为借口,以各种手段强迫承包方将承包地流转,集中土地搞所谓“规模经营”和“产业化”,导致土地流转纠纷不断出现。他把这些纠纷归结为流转内容不合法、流转程序不合法、流转形式不规范引发的纠纷。

  (三)关于解决农地流转冲突的对策研究

  叶奕(2011)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解决农地流转冲突,一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二是明确、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三是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政府对农村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四是完善多元化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五是解决土地争议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审判难题。蒿婉姝、吴克宁(2008)借鉴科塞的“冲突论”,提出要完善征地纠纷裁决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安全阀”(social safety valve)的作用,把握冲突的积极功能,反思冲突,促进社会进步。陈成文、谭日辉(2008)指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村各阶层之间冲突解决的办法主要是双方协商解决。他们认为农地流转的有效进行主要是由政府推动,要科学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就必须做到:一是要积极建立农村新的利益协商机制;二是要加大中介组织的建设力度;三是要积极培育农民维权组织。王权典、杜金沛(2009)在消减农地流转制度障碍上,提出相应的法律政策建议:一是完善农地流转立法,构建物权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机制,具体措施为:明确农地流转的主体;合理界定农地流转的客体;明确农地流转的内容;完善农地流转的程序。二是创造有利于农地流转的政策环境并采取相配套的法律保障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户籍制度,最终取消城乡社会福利差异,消除制度性因素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阻碍。三是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户籍性限制。作者建议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户籍性限制,不再以户籍性质为是否收回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应当强化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除非农户主动放弃或严重违法使用土地,否则发包方无权收回承包地,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对农民利益的保护,有利于农地流转,有利于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五、研究结论

  通过梳理有关研究文献,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国内学术界对农地流转的研究,从时间上看,主要发生于2000年至2010年间,反映出农地流转是一个让学者们持续关注的研究领域。从空间上来看,相关实证研究多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对于西部民族地区的农地流转的研究尚不多。实际上,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基于农业产业化发展而来的农地流转也在加速进行。

  第二,关于农地流转的概念,学术界的基本共识就是农地产权的流通与转让。在家庭承包制的制度框架下,农地产权结构可以分解为三种权利,即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农地权利的流转也应包括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流转。目前,有关农地所有权的流转(征地)、农地经营权的流转得到了较多的研究,但农地承包权的流转尚属研究空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居民实现由村民向市民的身份转变,原有的农地承包权是否可以实现流转,将是一个需要从理论上加以解决的问题。

  第三,有关农地流转的制度研究仍是薄弱环节。农地集体产权制度安排对农地流转的影响以及给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地流转的关系。这需要从理论和实务上加以进一步研究探讨。

  第四,农地流转问题从根本上讲就是土地问题,而土地问题是农村问题的焦点,土地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因此,农地流转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法律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农地流转的研究需要拓宽视阈,结合农地制度、社会保障、城市化来加以研究。

  第五,随着农地流转的加快,由农地流转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日益增多。但已有的研究更多地集中于由政府征地产生的社会冲突,而对农地自由流转而产生的社会冲突关注得较少,没有形成系统的基于农地流转的社会冲突的理论架构和实践经验。这表明,农地流转过程中的社会冲突研究仍是一个需要加以开拓的领域。

  文章来源:《体制改革》2013年第1期;网络来源: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