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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德清:资产收益扶贫改革,可以更多一些
发布时间:2016-11-16 16:06:57

虽然,矿产资源等为国家所有,但是,一个项目给原住民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不能只算土地被征收带来的直接损失。原住民享有资产收益也是一种天然的权利。

  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从2016年底至2019年底,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选择一批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开展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

  这意味着,今后贫困地区进行水电、矿产资源开发时,原住民获得的补偿将不仅仅是土地征收补偿金,而是可以成为这些水电、矿产项目的股东。以前,被征地农民获得的只是按照土地产出计算的青苗费等,相当廉价,但是,土地补偿费作为资产入股,则可以让贫困人口获得更高、更持久的资产回报与股本红利。

  这无疑是扶贫模式的一种创新。相对于过去,一些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固然给当地带来了就业,但是资源却被一些央企或者其他企业廉价地利用。往往,矿山挖没了,企业拍拍屁股走人,给当地留下满目疮痍,原住民除了得到一点廉价的补偿金和劳动所得,却不得不承受环境污染、房屋沉陷等等遗留问题。

  虽然,矿产资源等为国家所有,但是,一个项目给原住民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不能只算土地被征收带来的直接损失。原住民享有资产收益也是一种天然的权利。方案的出台所指向的是原住民的资产收益,本质上则是让贫困人口的权利获得更加公平的对待。

  新时期的扶贫迫切需要通过在贫困地区开展改革试点,让贫困人口手中的土地等资产获得更多收益。这一切其实都是希望给贫困人口获得更多的权利救济,让贫困人口获得更加公平的待遇。

  一些贫困地区之所以贫困,除了地理偏远、生存环境恶劣,其实背后也存在权利的贫困。这种贫困既包括不能公平地享受社保、教育、公共设施等等,也包括土地、财产权益的诸多限制。

  事实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在很多地方已经实现,一些地方也开始试点耕地、宅基地抵押贷款。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不过,这些试点内容并不涉及农村土地产权和用途的变更,所以,此次《方案》允许贫困人口用土地补偿金入股,仍然是一种突破。不过,我们看到的是,现在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多在富裕发达地区进行,而且一些地方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未来有关方面应该像《方案》一样,给贫困地区更多改革试点的机会,改革扶贫和权利扶贫的范围与覆盖面不妨更大一些。

 

文章来源:《新京报》

详见:http://www.bjnews.com.cn/opinion/2016/10/19/4203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