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经济观察 > 产业组织
贾开:规制专车:“共享经济”的迷思
发布时间:2015-11-19 12:55:02

近日,中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首次从中央政府层面对专车运营做出了法律规范。但《意见稿》中有关运营车辆性质变更、平台须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等条款却引起了诸多批评,被认为同时损害了消费者和司机利益,并阻碍了“共享经济”的发展。

事实上,自专车诞生之日开始,相关争论便从来都不能如此简单地做出结论。仅以司机收益而言,相比于传统出租车公司,专车司机的净收入是否有实质的提高呢?如果将车辆折旧、车辆保险以及司机本人的保险都计算在内,一概不管的互联网平台公司可能并不比传统的出租车公司更好。纽约和班加罗尔最近两份关于Uber的新闻调查报道同样得出了类似结论。当然,互联网平台公司大规模的补贴政策的确在短时间内同时提升了消费者和司机收益。但当优步(Uber)上市之后,当它必须对股东负责而面临利润约束的时候,现阶段的“美好时光”可能便不再会重现。

不过即使如此,问题可能也不大,无非就是收益分配的再调整而已。但专车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它不仅仅只是商业模式的创新,更是对传统政府管理模式的质疑与挑战,而这也正是当前热议的“共享经济”的迷思所在。

一般认为,“共享经济”,以及相伴随的互联网平台的发展,是对政府规制的替代。信息经济学认为,政府规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是市场失灵。交易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需要政府规制作为外界力量的涉入,以避免“柠檬市场”和“逆向淘汰”问题的出现。举例来说,我们并不清楚街边饭馆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对此的担忧可能使得我们不敢前去就餐;而此时,作为一种规制手段,政府为该饭馆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向我们传递了食品安全的信息,从而促成了交易的完成。

“共享经济”和互联网平台的出现却使政府规制成为了多余,其关键在于“声誉机制”和“显示机制”完美解决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他就餐者的评价,加之以简单易懂的评分排名,使得在没有“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我们也愿意消费就餐。数据驱动的扁平化信息传播途径,及其对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消解,成为新经济“拒绝”政府规制的根本理由。正因为此,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Lior Jacob Strahilevitz才直截了当的提出“少一些规制,多一些声誉”;也正是基于此,Uber才在多地试图出台规制政策的泥淖中屡屡“反败为胜”,成功抵制了施加其上的规制负担。

但事实果真如“共享经济”倡导者所描述的那样美好吗?“声誉机制”真的如此有效,能够替代政府规制并成功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吗? 答案可能同样不是那么简单。BlablaCar是一个提供长途旅行拼车服务的法国公司。针对其的一项调研显示,在19万次用户评分中,超过98%的评分都是“五星”最高分。2012年针对eBay的研究同样显示,67%的用户得到了100%的好评,而80.5%的用户得到了99%的好评。Airbnb上的绝大部分评分同样在4.5分或最高分5分之间。面对千篇一律的“高分”,“声誉机制”丧失了区分度,也因而丧失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基本能力。

导致“声誉机制”失效的原因有很多,包括买家与卖家的合谋、评分者对于被评者报复行为的担心。以及互联网平台的偏向性诱导等,当然还包括更直接的“刷分”行为。但无论如何,这些结果至少证明,“共享经济”及其所依赖的“声誉机制”并非包治百病的万能良药,它同样需要更多、更复杂的其他机制的共同作用。也正因为如此,Airbnb才专门雇佣了人工团队来负责用户评分的纠偏工作;它同时还引入了身份验证系统,通过其他方式来验证用户及其评分的真实性。

如果“声誉机制”的作用是有限的,那“共享经济”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又是如何解决的呢?我为什么愿意相信一个陌生人而坐进他的车里,或者住进他的房间呢?对于此问题而言,很直接的一个答案便是人与人之间本就存在的“信任”传统。

事实上,“搭便车”是一个很正常的社会现象。二战期间,顺路捎带士兵甚至被视为一种爱国行为。站在路边、右手大拇指朝上以寻求顺风车的动作也一度成为好莱坞电影的经典场景。除此之外,另外一种具有说服力的解释来源于“身份歧视”。2014年哈佛大学商学院两位研究人员所做的对比研究表明,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Airbnb上黑人家庭的租金要比白人家庭低12%。换句话说,我愿意坐Uber司机的车,并非因其在Uber平台上的积分有多高,而是因为这是一辆宝马。谁会愿意相信开宝马的人会来抢劫我呢?从这个角度讲,所谓Uber提供了“另类社交”的平台,可能不仅仅只是一个笑话而已。但如果真是如此,那么我们便有理由对互联网平台做出更多的政府规制。毕竟,我们并不愿意看到“共享经济”同样沦为社会分化的加速器。

围绕《意见稿》的争论正如火如荼,反对者多祭起“共享经济”的大旗,将其扣上了“反互联网”的帽子。诚然,当前这版《意见稿》的确存在诸多保守之处,沿袭了传统监管思路而未能充分认识新经济的特殊性。但反对者也应注意的是,“共享经济”远不是想象中那般简单,互联网平台远不如理论描述的那样完美无缺。只有正视并正确面对当前现象的复杂性,我们才有可能真正发挥互联网平台的益处,走出一条“共享且共赢”的道路。

近期有报道指出,Uber的最终目的并非仅仅提供出行服务,而是成为全新的城市治理平台。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要面对的便是代替“政府规制”而出现的“私人规制”。我们是否可以信赖它,是否可以依靠它?在讨论“专车”管理办法之余,这可能同样值得深思。

作者贾开是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富布莱特学者,现于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院交换学习。

文章来源:FT中文网;本文的网址: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64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