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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兆华:构建中国现代税制体系的思路
发布时间:2017-03-24 09:00:53

(作者单位:广东省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我国的新税制构建要着力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二是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三是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前言

 

  从1978年开始,我国税制建设经历了30多年的伟大历程,先后实施了“利改税”、分税制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营改增”等一系列重大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一套与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基本符合的税制体系。随着经济新业态不断产生,需要加快税制改革。

  目前我国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法制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

  迄今为止,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税收法律,只有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三部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一部程序法,其他的税收制度大多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二)税收制度仍不完善。我国现行税制自1994年构建以来,经过20多年的调整完善,取得了显著发展,但还存在不完善之处:一是税制结构不合理,间接税比重较高;二是地方税体系不完善;三是国际税制建设薄弱。

  (三)与构建现代税制体系相适应的税收征管能力亟须提升。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征收改革、房地产税改革的逐步实施,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自然人成为直接的税收管理对象,现有的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难以满足税制改革的需要。

  (四)税制复杂程度不断攀升。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税制虽然进行过简化,但税收承担职能较多。

  不同视角下构建中国现代税制体系的思路

  (一)站在国家治理体系的高度构建新税制。十八届三中全会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部署税制改革,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要实现这些目标,我国的新税制构建要着力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新税制构建必须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增强税法的稳定性、规范性和统一性,进而维护全国统一市场。

  二是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目前我国直接税比重偏低,在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未有效发挥,因此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就成为了新税制建设的必然选择。

  三是提高税收征管效能。随着税制改革日益深入,应尽快建立一套适应现代税制体系需要的税收征管制度,实现由主征间接税向间接税与直接税并重转变,由主征企业税向法人税与自然人税并重转变,由主征流量税向流量税与存量税并重转变。

  (二)站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发展的角度构建新税制。一是优化税制结构。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加快房地产税改革,适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征居民个人房地产税;研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二是降低税费负担。全面清理各级政府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消除企业税费重叠的现象;深入推进结构性减税,适当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三是加快环境保护税制建设。要加快环境保护税的立法。

  (三)站在让纳税更便利的角度构建新税制。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构建新税制必须让纳税人更加方便快捷。一是适当简化税制。对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简并税率级次。要对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规范。二是大力发展税务中介。应积极借鉴国际经验,注重发挥税务代理机构的桥梁作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税务机关为核心、市场中介为补充的多元化纳税服务供给模式。三是强化纳税人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纳税人诉求的征集、分析、响应、处理机制,快速有效地处理投诉和举报问题,及时回应纳税人的关切。

  (四)站在“互联网+税务”的大背景下构建新税制。新税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加快完善新兴业态的税收法律体系。二是转变税收管理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在数据的抓取和增值应用方面的优势,由“以票控税”的传统税源管理向“数据管税”的现代税收管理模式转变。三是强化“互联网+税务”深度融合。积极推进“互联网+”与纳税服务、税收风险管理、科学决策、队伍建设等多个领域的应用融合,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乘法效应和聚变效应。

  (五)站在构建现代税收文明角度构建新税制。现代税收文明应包括征税文明和纳税文明两部分。从提高征税文明的角度来看,着力提升税收管理文明。进一步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从提高纳税文明的角度来看,一是完善税收信用体系;二是完善不遵从惩戒机制;三是营造税收文化氛围,建议将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纳入中小学教材,从小培养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

  (六)站在与国际税制接轨的角度构建新税制。随着“一带一路”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需要加快推进我国税制与国际接轨。一是健全国内税法中的国际税收规定;二是完善支持“一带一路”和企业“走出去”的税收举措;三是积极参与全球税收治理和多边税收事务。

  构建现代税制须加快完善地方税体系

  地方税是税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现代税制体系,必须加快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应着力解决三个问题。

  (一)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建议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策略,短期目标是提高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分成比例,弥补“营改增”后留下的地方财政缺口;中期目标是加快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改革,构建以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地方税体系;长期目标是进一步深化资源税改革,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建立以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

  (二)优化地方税税种设置。在推进房地产税的同时要将现有的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归并,避免重复征税;加快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开征,将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噪音等纳入征税范围,采取幅度比例税率的形式,同时环境保护税的推出应与费改税的进程同步;鉴于耕地具有资源品属性,宜将耕地占用税并入资源税,将耕地列为资源税税目,依照从价计税方法征收资源税;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新设计印花税制,并上升到法律层次。

  (三)赋予地方适当税收管理权限。推进税制改革的同时,应同步赋予地方政府税政管理权限。对于在全国范围普遍开征但税源流动性影响较小的税种,宜由中央政府确定税收法律框架,由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细则。对于各地税源差异较大且不宜在全国普遍开征的税种,允许地方政府依法增设地区性税种。在中央政府授权下,允许地方政府有一定的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

 

文章来源:和讯网

详见:http://opinion.hexun.com/2017-01-10/1876832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