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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如何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破解“诺斯悖论”
发布时间:2015-12-23 14:32:39

  1125日,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在中国享有盛名的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以95岁的高龄,在密歇根州的家中与世长辞。诺斯不仅学养深厚,涉猎广泛,而且热爱生活,富有人格魅力。他的离去不仅让美国人哀悼,也让中国经济学界倍感痛心。

  美国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曾说,能窥探国家与民族兴衰的命运,是经济学研究最大的乐趣和魅力所在。诺斯在他漫长的学术生涯中也是在思考和回答同一个问题:为何有的国家富裕发达,有的国家贫困落后?

  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奠基人,诺斯建立了包括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在内的“制度变迁理论”。作为经济史研究出身的经济学家,诺斯毕生致力于把制度元素引入经济分析,研究政治与经济制度如何形成,又如何影响经济增长表现。

  和2013年逝世的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一样,制度经济学在中国焕发的光芒,甚至可能在某种意义上超越了其在西方的影响。制度经济学之所以能“墙里开花墙外香”,主要是因为,西方主流经济学将私有制和明晰的产权作为隐含假设和外生变量,制度经济学主要起解释历史的作用,而对于中国这样仍然处在需要完善市场、法治的现代化进程之中的国家来说,制度经济学理论与转型现实更加契合,更有指导意义。

  诺斯在中国经济学界几乎无人不知,他的制度变迁理论引入中国以来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科斯一样,诺斯高度重视产权的作用,认为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才有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也因此才有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他和科斯都认为,有效率的产权是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而不明晰的产权会导致“搭便车”和浪费,导致行为短期化和机会主义。这些观点已经是制度经济学的共识。

  在当前的中国,从国企改革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从环境保护到科研体制改革,不明晰的产权导致的广泛存在的“公地悲剧”,已经成为制度变迁的最大障碍之一,所以诺斯等人的洞见值得继续珍视。

  作为对历史、哲学都有深厚兴趣的人,诺斯也强调制度中的主观因素。诺斯把制度视为社会博弈的规则,对人类行为的约束条件,并将其分为法律等正规约束和伦理习俗等非正规约束。

  诺斯认为,对产权的尊重既来自于国家权威,也来自于约定俗成的日常规范。这些都告诉我们,现代化转型也需要公民形成适应市场经济的观点和习俗,在内心相信维护产权和市场机制符合社会成员的总体利益。当然,商业文明如何在中国生根发芽,与传统文化和1949年以来的社会主义“新传统”相融合,也是重大的课题。

  诺斯的理论不仅解释制度的形成,也解释其演变以及对国家兴衰的影响。他的国家理论和马克斯·韦伯一致,认为现代国家的核心问题是抑制暴力。国家建设的核心命题是用什么样的机制,来促使有暴力潜能者尽量少用暴力,从而形成较为稳定的秩序;因此,国家需要主动形塑和推动制度变迁。

  但诺斯同时认为,制度变迁可能陷入路径依赖,即制度变迁在短期内收益递增,可能形成一种自我强化趋势,但这可能引致良性变迁,也有可能使制度被锁定在错误路径上而陷入恶性循环,后一种可能性是应当警惕的。

  通过观察制度的形成和完善,诺斯一派的经济学家比较世界各国的兴衰荣辱的命运,准确地把握到了繁荣与稳定如何并存的钥匙。比如,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通过宪政与代议制,通过政府与公民之间可信的契约承诺,奠定了经济增长的稳定基础,而许多国家因为未能形成稳定的制度,只能在短暂和平与长期混乱风险的两难处境中徘徊挣扎。

  新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转型国家的改革问题讨论不能跟在西方之后亦步亦趋,不能陷入“大政府”与“小政府”的二元争论;因为在发达国家,法治、有限政府等制度已经巩固,而转型国家需要建立这些制度。所以,转型国家同样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来建立和巩固能增进经济效率的产权制度,同时避免政府陷入错误的路径依赖。这个命题就是著名的“诺斯悖论”:“没有国家办不成的事,有了国家又有很多麻烦。”走出“诺斯悖论”的关键是在国家和公民个人之间,社会作为一个独立部门,将不同群体更好地组织起来,通过利益博弈来约束政府权力,促使其导向良性方向。

  晚年的诺斯对新制度经济学又有很多修正和新见,最主要的是提出了“有限进路秩序”和“开放进路秩序”的理论。

  对于有限进路秩序的国家而言,首要的课题是通过精英群体内部的博弈,形成稳定的“主导性联盟”和租金分配架构,建立“成熟的有限进路秩序”。在此基础上,如能实现三个“临界条件”,即精英层面的法治、永续性的政治与经济组织、对有暴力潜能组织建立起政治控制,则有限进路秩序就可以比较顺利地向开放进路秩序转型;但如果在有限进路秩序阶段贸然引入一些开放进路秩序的制度,比如多党制、竞争性选举等,往往会搅乱有限进路秩序的发展进程。

  依循诺斯的理论和逻辑来看,中国渐进式的改革思路是正确的,只有经济基础壮大并巩固了,中国的法治和政治文明才能更上一个台阶。在此过程之中,也需要积极有为的政府施加引导作用。但需要避免的是政府本身陷入“诺斯悖论”:政府为利益集团的寻租倾向俘获,落入错误的发展轨道。因此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与社会关系的改革也必须同步。

  如何在明晰产权、增进经济效率的基础破解“诺斯悖论”,走向开放秩序,这是诺斯毕生思索的问题,也是中国需要以改革实践的摸索来回答的问题。

 

文章来源:和讯网

详见:http://opinion.hexun.com/2015-11-27/1808598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