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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刚:对哈特不完全合约理论的几个误解
发布时间:2016-11-16 16:16:58

哈佛大学的哈特教授和MIT霍姆斯特姆教授获得201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后,国内的很多学者从不同视角对两位教授的获奖工作进行解读。其中一些评论不乏真知灼见,但一些评论则泥沙俱下混淆视听。本文对前一段围绕哈特的不完全合约理论的相关评论中出现的误解进行梳理和总结。希望通过本文的澄清,帮助读者形成对不完全合约理论的理论结论和政策含义的正确认识,合理应用不完全合约理论,以指导我国经济理论研究和社会发展实践。

对于不完全合约理论,目前的评论主要存在以下误解。

第一,所有的合约全都是不完全的吗?合约不完全除了可能由于对未来才会发生的事件难以充分预期这一直观原因外,一个更加重要(从而与哈特基于理性开展控制权安排的逻辑一致的)原因是,有时即使可以预期,但考虑到在合约中对未来无法预期的情形发生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严格详尽的规定将付出巨大的签约成本,在经过权衡后理性选择合约不完全。这意味着,合约不完全有时是签约双方理性选择的结果。因此,虽然我们并不能说所有的合约都是完全的,但对于大多数合约,即使是不完全,也并不意味着总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事实上,和哈特一起分享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霍姆斯特姆教授即是从完备合约的视角来开展激励机制合约设计研究的。他发展的激励合约设计理论因此又被称为完全合约理论。

第二,不完全合约理论的实质是什么?在大多数情形下,合约不完全并不可怕。那么,在什么情形下,合约不完全才变得可怕了呢?按照哈特的理论,只有涉及专用性投资,合约不完全才会导致进行专用性投资的一方事后面临被敲竹杠,因而事前的投资激励不足等较为严重的后果。例如,在决定是否组建现代股份公司的一刻,无论是外部投资者还是职业经理人都无法预期公司未来是否会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和经营战略的调整。由于合约不完全,一旦投资,外部投资者将像遭受实际控制公司的职业经理人诸如通过资产重组掏空公司资产等机会主义行为。预期到这一点,投资者显然并不愿意出资,这使得利用资本社会化和经理人职业化提升效率的现代股份公司无法形成。从上例看到,不完全合约只是产权安排的逻辑和事实的出发点,目的是帮助建立产权安排与专用性投资激励之间的逻辑因果链条。产权安排的根本目的是解决专用性投资的激励不足问题,而非合约不完全问题。换句话说,面对合约不完全,如何通过产权保护来鼓励专用性投资问题才是不完全合约理论的精髓所在。

第三,作为产权安排实质内涵的“剩余控制权”通常是如何实现的?一些评论笼统地把产权安排理解为企业产生的剩余分配的决定权,一些评论甚至把它与政府为了提供公共品和产权保护而不得不具有一些公权力联系在一起。事实上剩余控制权这里的剩余并非指的是等待分配的“剩余”(盈余),而是与合约不完全联系在一起,指的是相对于合约中已经明确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未来情形发生时合同中尚未做出明确规定的这部分“剩余”(剩下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问题。通过剩余控制权的安排,专用性投资一方对合约中未作规定事项发生时对方来敲竹杠变得不再担心,因为对这些未做规定事项的最终裁决权在产权所有者手中,由此鼓励他事前进行专用性投资。换句话说,如果不存在合约中未规定事项的发生,显然并不需要启动剩余控制权。在上述意义上,剩余控制权有点类似于应急机制,以对无法预料事件发生做出快速反应。如果合约对签约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按照所签订的合约严格履行彼此的权利义务即可。而对(标准化或非标准化)合约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发生时还强调事后剩余分配的权力,这是典型的违约行为。如果强调在公共医疗服务质量保证过程中政府具有从生产到销售无所不在的控制权力则是公权力的滥用,因为具有法律上可证实性的质量保证可以通过政府监管来实现。因为这里既不涉及合约不完全问题,又不涉及专用性投资的激励问题,当然不应该涉及剩余控制权这一应急机制的启动问题。举一个公司治理实践的例子。对于董事会临时提议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必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以投票的方式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董事会最终是否执行重大资产重组,则依赖于股东大会是否通过该事项。这里临时股东大会上股东对临时事项的最终裁决权即是股东具有剩余控制权的体现。但股东大会并没有拒绝或减少向严格履行薪酬合约义务的经理人支付合约规定的薪酬的权力,否则会面临经理人根据薪酬合约的诉讼。

第四,即使在现代股份公司,股权至上是唯一的控制权安排形式吗?从阿里巴巴借助合伙人制度在美国的上市和GoogleFacebook、京东、百度等发行的双层股权结构股票都表明,不平等投票权同样可以作为控制权安排的实现形式。2014919日阿里巴巴在美国纽交所成功上市。马云持股比例,即使连同合伙人团队,远远低于第一大股东软银和第二大股东雅虎。然而,根据阿里巴巴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马云为首的合伙人有权力任命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前,GoogleFacebook、百度、京东等则通过发行双层股权结构股票实现了创业团队对公司的实际控制。阿里借助合伙人制度演绎了互联网时代“劳动雇佣资本”的新神话。

由于合伙人制度和双层股权结构等通过“不平等投票权”的控制权安排在形式上似乎突破了以往流行的“股东利益保护导向”范式,被一些学者认为是公司治理从传统“股东利益保护导向”范式转向“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导向”范式的新证据。然而,上述控制权安排模式呈现出一些与利益相关者理论与预测不尽相同的特征。其一,在双层股权结构和合伙人制度推出之前,无论马克思从阶级斗争的视角揭示资本对劳动的剥削,还是布莱尔呼吁应该由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都反映了一个基本事实:资本对公司控制权的放弃显得不情不愿。而合伙人制度这一新控制权安排模式的出现却表明,主要股东软银和雅虎心甘情愿地把阿里的实际控制权交给马云创业团队。其二,通过合伙人制度和双层股权结构所实现的不平等投票权并非像利益相关者理论所预期的那样由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控制权,经理人向全体利益相关者共同负责,而是将控制权更加集中地掌握到阿里合伙人团队或持有B股的创业团队手中。

概括而言,合伙人制度通过把短期雇佣合约向长期合伙合约的转换,把马云创业团队与软银等股东之间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转变为风险共担的合伙人,由此鼓励了创业团队在充满不确定性的阿里业务发展模式中积极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参见郑志刚等,《合伙人制度与公司控制安排模式选择》,《中国工业经济》,2016年第10期)。

第五,普通雇员和消费者可以作为利益相关者分享控制权吗?按照哈特的不完全合约理论,除了剩余控制权,产权所有者还具有剩余索取权,以此来实现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匹配。这里所谓的剩余索取权指的是最终控制人将拥有在扣除固定的合约支付(例如雇员的薪酬、银行贷款的利息等)后企业收入剩余的要求权。受益顺序排在合同支付者之后决定了产权所有者享有剩余索取权的实质是承担企业生产经营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可以把剩余控制权理解为权利,而把剩余索取权理解为义务,二者的匹配意味着权利和义务的对称。上述讨论表明,成为产权所有者需要具备基本的前提,即以持股体现的具有可承兑收入。以阿里为例,马云可以借助合伙人制度成为阿里的实际控制人,但并不持股的普通雇员、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则并不能与马云合伙人分享控制权。马云合伙人也不会和他们分享,而是在给定条件下排他性的独享。这集中体现在,按照阿里公司章程,当马云持股不低于1%,合伙人对阿里董事会拥有特别提名权,可任命半数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在目前组成阿里董事会的11位董事中,除了5位独立董事和1位由第一股东软银委派的观察员,其余5位执行董事全部由阿里合伙人提名。不仅如此,除了总裁Michael Evans外,其余4位执行董事均由阿里合伙人出任。

第六,什么样的控制权安排才是有效率的?从阿里的案例看,控制权如果在具有可承兑收入的马云创业团队和软银雅虎等股东之间状态依存,这样的控制权安排可能是有效的。以提名主要董事为特征的阿里控制权或者在企业经营正常时由马云创业团队掌握,或者在马云持股低于1%时由软银雅虎等主要股东在掌握。但绝不会出现,控制权同时在阿里创业团队、股东以及普通雇员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分享,从而管理团队同时向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负责的局面。对于双层股权结构,持有B级股票的股东在上市之后选择出售股份,那么这些股票将被自动转换为A级股。如果创业团队对未来业务模式的创新仍然有信心,那就由创业团队继续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引领公司向前发展。如果创业团队对业务模式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趋势不再具有很好的理解和把握,通过把B股转为A股,创业团队重新把控制权“归还”给股东,由股东根据利益原则以及相关公司治理最优实践来选择能够为股东带来高回报的全新管理团队。

因而,控制权不仅可以由股东拥有,而且可以由同样持股的因而具有可承兑收入的创业团队拥有,只不过控制权是在具有可承兑收入的创业团队和股东之间状态依存。同样重要的是,借助合伙人制度,阿里完成了创业团队与外部投资者之间从短期雇佣合约到长期合伙合约的转化,实现了交易成本的节省。因而,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推出预示着公司控制权安排的新革命(参见郑志刚等,《合伙人制度与公司控制安排模式选择》,《中国工业经济》,2016年第10期)。

哈特不完全合约理论以及以阿里合伙人制度为代表的控制权安排新革命带给我们的启发是:第一,从产权安排针对的是合约不完全出发,不能把在合约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交给(假定存在)产权所有者进行事后裁决。因为那样做,对于合约双方则是典型的违约,甚至违反合同法的行为,而对于政府则是公权力滥用的问题。这意味着,凡是能够借助完全合约从而激励合约设计思路解决的问题,并不需要通过南辕北辙地通过产权安排来实现。毕竟,剩余控制权在功能上类似于已对无法预料事件发生做出快速反应的应急机制。

第二,从不完全合约理论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投资者的投资激励不足问题出发,不能把无关专用性投资激励的问题寄希望于通过产权安排来解决。例如,面对公共医疗服务提供不足的问题,或许可以通过让民间资本来拥有对公共医疗服务提供机构的所有权来鼓励他们进行投资;但对于“医疗服务需求购买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显然并不能必然通过政府对医疗公共服务的直接营运来实现,因为它并不涉及专用性投资激励不足的问题,而是需要通过对法律上可证实的质量进行政府监管实现。

第三,特别强调,并不能因为产权安排的重要,而用产权安排来代替政府监管作为。造成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隐患、资源无序开采等给企业带来收益和所负担的成本往往不对称。上述(负的)外部性的存在和公共品提供、打破垄断等一起构成了政府,特别是政府监管行为存在的现实理由。然而,在政府监管实践中长期流行着一种错误的认识,那就是用产权控制代替政府监管作为。例如,为了避免煤矿生产的乱采乱伐和安全生产靠“国进民退”式的国有煤矿对民营煤矿的整合。国有产权控制事实上与煤矿安全生产和避免资源无序开采并不存在必然关系。这样做只不过是把煤矿生产安全和资源无序开采的监管责任转嫁给国有企业,用产权控制来代替了煤矿安全生产和资源开采的监管,成为事实上的“监管不作为”。因此,对于环境污染治理、煤矿安全生产、资源滥开滥采等涉及外部性的问题,应该从如何改善政府监管作为本身去提出可能的政策建议,而不是主张用产权控制来代替政府监管作为。在上述意义上,虽然产权安排是重要的,但它并非万能的。

第四,无论现代股份公司中股权至上的一般原则确立,还是新近出现的以阿里合伙人制度为代表的控制权安排新革命都是基于市场经济外部环境下鼓励投资者或创业团队进行专用性投资的制度安排。市场总会内生地创造出一些新的控制权安排模式以更加有效地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例如,合伙人制度就是阿里在新兴产业快速发展过程中面对信息不对称和合约不完全问题时自发选择和内生决定的市场化解决方案。因而,合约不完全这一通过产权安排鼓励专用性投资的逻辑和事实出发点不能,也不应该成为否认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地位,转而强调“政府干预之手”重要性的理由(一些评论认为,由于市场存在“合约不完全”这一缺陷,因此需要政府进行干预。这是我看到的对哈特不完全合约理论最荒诞不经和无厘头的解读)。这事实上同样是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持续进行市场导向的经济转型背后的原因。阿里的实践再次告诉我们,理论是灰色的,但生命之树常青。

文章来源:财新网;原文链接:http://opinion.caixin.com/2016-10-31/1010023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