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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勇:用环境经济规律解决污染问题
发布时间:2016-03-11 09:37:28

812日,位于天津滨海新区塘沽开发区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831日,位于利津县的山东滨源化学公司发生着火爆炸事故。近来发生的这些爆炸事故不仅威胁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给城市环境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危害。如何从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相统一的角度去反思这些事件?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学者。

城市污染呈复杂趋势

化学品爆炸只是近年来我国城市环境受到严重威胁的一个缩影。随着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环境所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多样化。除了化学品爆炸这样的重大事故之外,在日常生活中城市环境所受到的潜在的破坏也同样不可忽视。

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研究员罗勇认为,近来多起爆炸事故的发生多由生产过程中的操作不当所致。对于化工行业而言,危险品存放量的多少,距离公共设施、居民区的远近,都需要由专门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次事故之所以造成始料未及的伤害也与没有严格执行环评有关。

就化工行业带来的环境危害,罗勇认为,大型化工厂的位置一般在海边或者江河的边上,这类设施如果出现问题,污染扩散到江河湖海里,造成的次生灾害比较严重。这类工厂如果靠近人口密集区,一旦出现爆炸等严重事故会给附近居民的人身安全及公共设施带来危害。此外,化工厂的排放物还会给周边环境带来一些看不见的危害,很容易被忽视。“化工厂排放的污染物有可能通过各种渗透途径影响城市地下水和土壤,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很多年都无法消除。”罗勇说。

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教授李巍表示,近年来城市污染越来越呈现出复合性的趋势。不仅污染物的来源日益复杂化,污染效应也更加多样,比如机动车尾气排放、湖泊中排放的废水、城市垃圾等。污染物既包括无机物,也包括有机物,呈现出固态、液态、气态多种形态。

罗勇认为,城市环境面临越来越多的新问题,比较突出的是雾霾、城市垃圾问题等。垃圾渗透液中的有毒物质渗入地下后,可通过土壤、地下水等迁移、释放有毒物质,其危害十分持久。

近年来,城市土壤的污染问题引发了环境专家的高度关注。世界银行环境专家谢剑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李发生曾在报告《中国污染场地的修复与再开发的现状分析》中提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许多原来位于城区的污染企业从城市中心迁出,产生了大量污染场地,又称“棕地”。20012005年,北京共搬迁工厂142家,置换出的“棕地”面积达878万平方米。这些污染场地的存在带来了双重问题:一方面是环境和健康风险;另一方面是阻碍了城市建设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统筹环保与发展的关系

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专家学者除从环境科学的角度对具体的污染现象进行研究外,越来越多的社会科学研究者也开始从环境和经济相结合的角度来解决问题。近年来不断兴起的环境经济学就是通过讨论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强调利用环境经济规律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一门学科。罗勇介绍说,环境经济学将环境政策实施的成本、经济发展的成本、治理资金的来源等纳入考察范畴,努力平衡环境问题的解决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不解决经济结构优化的问题,污染的问题就无法得到根本解决。”罗勇说,城市环境状况能否取得根本好转取决于整个国家的经济结构的优化改善。城市的发展和工业的发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个城市的工业结构决定了城市污染的特征。只有经济结构不断升级,跨越重化工业为主的阶段,城市才具备从根本上改变环境问题的条件。“化工污染是可以控制的,也不能因为爆炸事故的发生就因噎废食。”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国际经济关系研究室主任赵江林告诉记者,在现阶段,化工产业仍是支撑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行业。“应当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统一起来。”

李巍举例说,相关机构在对化工厂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之后,进而提出风险管理以及降低风险的措施和手段,但这需要付出一定成本。我们需要衡量的就是在采取相应手段之后,经济成本与避免污染所取得的收益之间是什么关系。如何既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保证人和环境的安全,又将成本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未来这样的风险管理在城市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中会有更多应用。”李巍说。

目前,环境经济学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已经开始,但尚未真正进入决策。不过, 李巍表示,环境经济学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特别是新《环保法》要求采用经济的手段来实施环境管理之后,这个领域未来将会有更大的发展。

对于城市污染问题的研究是当前环境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罗勇告诉记者,这既包括对于单个城市的定点研究,也包括对于城市群的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越来越发现解决城市的环境问题,既离不开城市之间的协同,也离不开城市与乡村的统筹。特别是对于雾霾这种污染范围较大的环境问题,更需要在城市系统上形成合力,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这个体量上的研究和协同恰是城市环境保护研究的薄弱环节。”

 

文章来源:中国改革论坛网,转载自《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99日第803

详见:http://www.chinareform.org.cn/Economy/Macro/Practice/201512/t20151223_24106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