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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礼庭:经济学也必须经受价值标准的评判
发布时间:2014-08-07 14:49:06

 

——读樊纲《不道德的经济学》
 
有不少经济学家都持有“经济学不讲道德观和价值观”的观点,后来查了一下,这个观点的发起者是樊纲先生。所以就找了樊纲先生对这个观点的专著《不道德的经济学》来仔细阅读。结果就产生了这篇向樊纲先生提出商榷的文章。
既然樊纲先生承认:整个经济制度就必须建立在性本恶的前提假定之下,去设立各种制度防范小人。这个原则背后的逻辑是:只要存在一个小人,若这个人犯恶时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恶行就会泛滥起来,劣币驱逐良币,最后弄得人人都比着谁更是小人。好的经济学分析所提出的制度与政策建议,其实说到底无不是防范小人的。1】那么何来如下观点:而经济学本身作为一门学科不是研究道德规范,其任务也不是道德说教;……经济学作为一门特定的学科,经济学研究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它不讲道德、也不该讲道德;2】有基本逻辑常识的人都应该能够明白和理解这二段文字是完全彻底地冲突、矛盾的!
如果经济学不研究道德规范不讲道德,那么又怎么能够真正有效地做到设立各种制度防范小人’”?而这种个人犯恶时确实会受到应有的惩罚的结果,本身就是一种最有效的道德说教!!如果经济学不该讲道德,还用得着来设立各种制度防范小人’”吗?
如果说经济学不包办道德说教,不以道德说教为主要的、为唯一的目标是可以的,也是正确的。如果樊纲先生自己说的这话是正确的:经济学虽然离不开道德、价值体系之类的概念,但它本身不研究道德问题;3】说经济学不以研究道德为主题,那无可否认;但既然承认经济学离不开道德是非和价值体系,那么,一定要说经济学不讲道德、也不该讲道德;、甚至用不道德来规范、定义经济学,实在是言过其实、过于绝对了!
我个人的观点是,在社会科学领域,当然包括经济学,所有真理,都必须符合二大标准——科学标准和价值标准,所谓科学标准,就是必须符合客观的社会现实,人们之所以说社会科学领域的真理无法实证,仅仅是因为客观社会瞬息万变,无法对实证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进行有效地界定。所以如果自然科学中的真理必需进行科学的实证,那么在社会科学领域虽然无法实证,但社会科学有自己鉴定真理的标准,就是必需通过实践,以实践的事实结果是否符合普世价值来检验和证明这种指导实践的社会科学领域的理论是否是真理。
那么为什么这种实践的结果可以证明真理,而那种结果不能证明、实证真理,或者可以证伪某理论?其判断的标准是什么?很简单,一是看这种理论指导下的实践能不能获得预期效果,能够获得预期效果,就证明了这种理论是符合客观社会现实的,这就是所谓的科学标准;其次就是以价值标准来鉴定和衡量:就是指这种理论指导下的实践结果符合不符合最大限度读满足每个人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自由发展的需求。的价值标准,也就是符合不符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类社会发展的这种客观趋势来作为鉴别真理的标准!
那么既然要做价值判断,就必然要有判官,而且这个判官不但必须公正、公平,还必须有做出正确判断的能力。谁有资格、有能力来承担此职?毫无疑问,正确的判断必须,也只能来自规范制度下程序公正的民主抉择”!这是因为所谓价值标准就事关“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发展,那么就理所当然应该由“每个人”和“一切人”来评判。
在这里有二个要点,一是,这种民主抉择必须程序公正,而科学合理的制度,永远是程序公正的有效保障。虽然这种所谓的程序公正和制度规范都是相对的,世界上不可能存在绝对的程序公正和制度规范,但我们可以,也必须从程度上、数量上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我们不能因为世界上不可能存在绝对的程序公正和制度规范,就来否认和反对程序公正和制度规范的必要性。二是,上述真理的价值标准既然事关“每个人”和“一切人”的“利益”,也就是所谓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需求”,这就是“民众”“有能力做出正确的民主抉择”的逻辑保障!因为大多数人都应该明白自己的“利益所在”。
当然,这种对真理的评判过程,应该就是一种通过在哈贝马斯“求真,求是,求诚”的前提下,通过既不回避冲突、又不需要各自牺牲、不需要各自做出让步的理想言谈情境下进行的公开、公正、公平、理性、自由、自觉、自主的沟通,来寻求和发现一种共同认同的“真实”和“共识”,并在这种“无妥协的共识”的基础上来建立一种诚实、理想的共识指导下有效的集体行动。(这里的“牺牲”、“让步”和“妥协”是指在强制和压力下的结果,也就是说,真正的“共识”应该在充分自由、自觉、自主的情况下实现。)
结论就是,在社会科学领域,包括经济学中对“真理的”鉴定和判别标准,就应该以在这种被鉴定的理论指导下实践的“结果”,符合不符合上述“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自由发展的需求”的普世价值和和人类历史发展的既定趋势来作为价值标准,也可以说是道德标准,并以此作为鉴定和评判经济理论和社会科学理论是否是真理的依据的!
 
文章来源:中国改革论坛网,转载自《爱思想》
http://www.chinareform.org.cn/Economy/Macro/Practice/201406/t20140623_200450.htm